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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為適當解決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公)死亡后其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問題,經研究,決定從2003年1月1日起,適當提高因病、非因工(公)死亡職工和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標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調整后的標準 (一)屬于農業人口的,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達不到70元的,增加到70元(含各種補貼,以下同); (二)屬于縣(市)鄉(鎮)非農業人口的,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達不到110元的,增加到110元; (三)屬省轄市非農業人口的,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達不到150元的,增加到150元。 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標準上另加10元。職工或離退休人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按月所享受生活補助費,其月標準總額不得超過該職工或離退休人員生前月工資總額或離退休金總額。 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調整后,各地應按本文規定的標準執行,以往高出本文規定標準發給的部分,由職工所在企業支付。符合本通知規定標準的,仍由原渠道支付。 三、其他有關遺屬待遇問題,仍按豫勞險字〔1992〕20號、豫財綜字〔1992〕105號和豫勞險〔1993〕7號、豫財綜字〔1993〕45號和豫勞險便〔1993〕17號文件規定執行。 四、各地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并結合這次調整工作,在全省范圍內對享受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待遇人員的條件及生存狀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檢查,同時,要定期對享受生活補助費對象進行審查,不應享受的要按規定清理。對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上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