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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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農民工在我市務工期間的醫療保障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關于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意見》(勞社廳發〔2004〕5號)和《大連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大政發〔2000〕34號文件印發),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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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行政區域內以及高新園區市內部分的城鎮所有企業(含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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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具有農業戶口,有勞動能力并與本市城鎮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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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農民工醫療保險應當遵循低水平、保大病、保當期和屬地統籌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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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全市農民工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其所屬的大連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市級統籌的農民工醫療保險業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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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金的籌集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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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來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三)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其他收入。 農民工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基金不計征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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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農民工醫療保險費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經市政府批準,繳費率隨著經濟發展可作適當調整。基金單獨列賬管理,專款專用,自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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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用人單位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的比例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不建立個人賬戶,不累計計算繳費年限。農民工達到城鎮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時,醫療保險關系自行終止,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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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在招用農民工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季度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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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等制度,做好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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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農民工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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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農民工從辦理參加醫療保險、繳費滿3個月起,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停止繳費或欠繳費用的,從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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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農民工按本辦法參加醫療保險,符合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包括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下列醫療費用,納入農民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一)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二)急診搶救留觀并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3日內的醫療費用; (三)惡性腫瘤放療、腎透析的門診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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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醫療費用,實行起付標準和最高限額控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一)起付標準按照三級醫療機構、二級醫療機構、一級醫療機構分別為500元、300元、200元,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農民工個人負擔; (二)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部分,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80%,個人負擔20%;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85%,個人負擔15%;在一級醫療機構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 (三)統籌基金年度內累計支付的最高限額與連續參保繳費時間掛鉤。連續參保繳費不滿半年的,最高限額2萬元;連續參保繳費滿半年不滿1年的,最高限額4萬元;連續參保繳費滿1年以上的,最高限額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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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特殊情況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轉診異地治療起付標準為800元,起付標準以上醫療費個人負擔30%。 (二)重癥尿毒癥患者門診透析治療,個人負擔20%。 (三)探親因急診發生的醫療費按轉診異地治療標準支付,憑有關診療憑證報銷。 (四)惡性腫瘤患者門診放射治療,個人負擔比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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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醫療服務管理與費用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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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農民工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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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經辦機構應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農民工醫療保障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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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為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提供醫療服務時,應查驗《農民工醫療保險手冊》、《農民工醫療保險證》和農民工醫療保險IC卡。發現有偽造、冒用或涂改的,應予以扣留并及時報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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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的原則,按照本辦法和協議規定向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提供醫療服務,并建立與農民工醫療保險制度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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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就醫時,應當主動出示居民身份證、《農民工醫療保險手冊》、《農民工醫療保險證》和農民工醫療保險IC卡。住院、門診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由經辦機構負責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屬于自付和自費的,由個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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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對農民工醫療費用的結算,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結算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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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應保管好本人的醫療保險手冊和醫療保險證,如有遺失,應及時到經辦機構辦理注銷、補辦手續(費用由個人承擔)。嚴禁將本人的醫療保險手冊、醫療保險證、IC卡轉借他人或私自涂改醫療費收據、處方,多報冒領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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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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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可以按勞動保障監察管轄規定向相應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爭議影響參加醫療保險的,可以按勞動爭議仲裁管轄規定向相應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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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本辦法實施前,已按照《大連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為農民工辦理參加醫療保險的,可繼續按照《大連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參保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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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納入市建委統一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市本級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建委另行制定。社會保險未納入市建委統一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按照本辦法參加統籌地區的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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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外地注冊的用人單位,在注冊地未參加醫療保險、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在來本市30日內,到經辦機構為農民工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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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農民工醫療期未終結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按時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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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城鎮個體工商戶雇用的農民工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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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以及高新園區市內部分以外的其他區市縣和大連開發區根據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各自統籌地區的農民工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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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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