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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你委2008年1月31日《泉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盜竊數額不大是否構成嚴重違紀的請示》(泉勞仲委[2008]文1號)文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關于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勞動紀律、獎懲規則等規范時應有合情合理合法的量化和細化規定。用人單位未做具體量化和細化規定引發勞動爭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可以進行推定。對于用人單位未做量化和細化規定、勞動者違紀情節輕微、造成的損害較小又屬于首次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可以認定為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但不應認定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用人單位不應以此為由,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