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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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推進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建立健全多層次、廣覆蓋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浙政發〔2006〕45號)精神,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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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遵循低水平、廣覆蓋,;、保大病的總體要求,堅持以下四條原則: (一)重點保障大病住院醫療需求,適度解決特殊病種門診費用,切實減輕群眾醫療負擔。 (二)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籌資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確;鹗罩胶。 (三)尊重群眾參保意愿,強化政府引導責任,努力擴大覆蓋面。 (四)加強統籌協調,兼顧多方利益,加強各類醫療保障政策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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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局主管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市醫保處具體負責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婺城區、金東區政府和金華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城鎮居民的參保組織工作;各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居民參保資格認證和參保登記工作;各學校負責本校在冊學生的參保登記和保險費收繳工作。 市財政局、教育局、民政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物價局、審計局、公安局、殘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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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參保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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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金華市區(包括婺城區和金東區行政區域范圍,下同)的下列人員: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未覆蓋的城鎮居民; (二)全日制高等院校、高中(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城區(街道范圍內)初中和小學的非市區城鎮戶籍學生; (三)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三年以上人員共同在市區生活的非市區城鎮戶籍的配偶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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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村改居人員和被征地農民,可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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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金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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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在校學生按照每人每年130元的標準籌集,其中個人繳納60元(含參加意外傷害門診、意外傷害致殘和疾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死亡商業保險費),財政補助70元。困難家庭學生個人繳費部分由學校的主管政府(含金華開發區管委會)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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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除在校學生以外的未成年人按照每人每年130元的標準籌集,其中個人繳納60元,財政補助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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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其他城鎮居民參保人員,按照每人每年400元的標準籌集,其中個人繳納260元,財政補助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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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本人全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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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除在校學生外)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個人繳費部分由戶籍所在地政府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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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按市、區財政體制分擔的財政補助資金,由市、區財政部門分別按年度劃撥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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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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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參保登記和保險費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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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和保險費收繳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在校學生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組織,以學校為單位統一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除在校學生外)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由所在地民政局、殘聯負責統一辦理參保登記; (三)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到市醫保處辦理參保登記,委托銀行代收保險費; (四)其他人員到所在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參保登記,委托銀行代收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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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繳納。 (一)在校學生的繳費期為9月1日至9月30日,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為一個保險年度。 (二)其他參保人員的繳費期為4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為一個保險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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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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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對在校學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在一個保險年度內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設立起付標準和最高限額。 (一)患病住院治療的,住院醫療費的起付標準,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50%執行。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按照分檔累加計算的辦法,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標準支付:5000元(含)以內部分,支付6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支付7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支付80%;3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90%。 (二)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起付標準為650元,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按住院標準支付。 (三)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個人按比例承擔的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費總額的最高限額為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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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對其他參保人員在一個保險年度內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設立起付標準和最高限額。 (一)患病住院治療的,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按照分檔累加計算的辦法,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標準支付: 1.2008年6月30日前參保并連續不間斷繳費的,5000元(含)以內部分,支付5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支付55%;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支付60%;3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65%; 2.2008年7月1日以后首次參;蛑袛嗪笤俅螀⒈@U費的,繳費第一年,5000元(含)以內部分,支付3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支付35%;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支付40%;3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45%。在此基礎上,連續繳費每增加一年,各檔支付比例分別增加5個百分點。連續繳費滿五年及以上的,按本項第一款之標準執行。 (二)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起付標準為1300元,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按住院標準支付。 (三)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個人按比例承擔的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費總額的最高限額為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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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特殊病種為: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衰竭、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尿毒癥患者的透析治療、器管移植抗排異治療、血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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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范圍等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適當增加適宜少年兒童診療的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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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使用乙類藥品、乙類服務項目、經批準轉外地醫院診療、臨時外出等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先自付的比例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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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繳費或中斷繳費的,在同一保險年度內可以補繳,并視同連續繳費,但同一保險年度內的醫療保障待遇,從繳費之月起的六個月后享受。市區城鎮戶藉新生兒在出生六個月、學校畢業生在畢業后六個月內辦理參保繳費的,從繳費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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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醫療服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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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的范圍、管理辦法以及醫療費用結算辦法等,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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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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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帳。當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由市、區財政負責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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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內部審計制度以及監督檢查制度等,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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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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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制度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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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從業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累計繳費額,可按轉入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折算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以靈活就業的方式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滿六個月后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學生在保險年度內或保險年度結束后六個月內就業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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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參加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經批準轉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累計繳費額,可按轉入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折算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并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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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參加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轉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其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的累計繳費額,可按轉入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折算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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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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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金華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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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教育局、衛生局等部門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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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在校學生意外傷害門診、意外傷害致殘和疾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死亡保險的承辦商業保險公司和保費標準。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教育局、財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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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市勞動保障局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會同市財政局提出籌資標準和支付待遇的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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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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