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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吉林省個體工商戶雇工工傷保險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已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個體工商戶雇工工傷保險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與變更 個體工商戶在首次參保時,應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以及雇工名冊,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并按雇工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 個體工商戶參保后,如人員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人員變更手續。繳費期內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雇工發生工傷,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相關待遇,由個體工商戶按有關規定支付雇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繳費標準及方式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由個體工商戶繳納工傷保險費,雇工個人不繳費。個體工商戶參保可采取按季度或年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方式進行繳費。 個體工商戶繳納工傷保險費,按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左右確定,并依據個體工商戶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相應的數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個體工商戶屬于一類風險較小行業的每人每月7元;個體工商戶屬于二類中等風險行業的每人每月14元;個體工商戶屬于三類風險較大行業的每人每月28元。 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在費款所屬期內雇工發生工傷的,按相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個體工商戶中斷繳納工傷保險費1個月以上,又重新繳費的,其工傷人員從重新繳費的次月起開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個體工商戶中斷期間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個體工商戶支付。 各縣(市)、雙陽區獨立統籌單位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繳費標準和方式。 三、工傷保險費浮動費率的調整辦法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個體工商戶上年工傷保險費用支出占繳費總額的比例,按照《長春市工傷保險實施浮動費率的通知(長勞社(2006)38號)》的規定,對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實行浮動。 工傷保險費繳費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根據本市職工平均工資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2至3年調整一次,并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