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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參保單位:
根據《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161號)和《連云港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連政發[2003]212號),結合當前職工生育醫療費用的支出情況,現對市本級參加生育保險職工有關醫療費支付標準進行調整:
一、調整項目
女職工因生育、流產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凡符合規定項目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普通病房住院費和醫藥費等費用,支付標準調整為:
(一)正常生產(順產) 由1500元調整為1800元。
(二)難產(剖宮產) 由3200元調整為3700元。
(三)七個月(含七個月)以上引產或者足月死產,由1000元調整為1300元。
(四)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引產,由550元調整為850元。
(五)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未列入職工生育保險范圍,不能享受生育保險有關待遇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的標準報銷生育醫療費的50%,調整為100%。
二、增加項目
(一)妊娠反應住院治療、先兆流產住院保胎治療的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報銷50%。
(二)產后出血(含晚期產后出血)需要輸血治療的,其治療費用按照生育并發癥支付辦法報銷,血費報銷50%。
三、此次調整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