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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市區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鼓勵職工參加高級技能培訓,規范補助經費使用管理,根據《中共金華市委辦公室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實施意見》(市委辦〔2009〕28號)精神,制訂本辦法。 一、經費補助對象 凡具有金華市區戶籍的市屬企業(含婺城、金東、開發區企業,不含省部屬企業)在職職工(含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職工),參加緊缺職業(工種)高級工以上技能培訓并獲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均可按本辦法規定享受高技能人才培訓經費補助。其他戶籍人員在市屬企業穩定就業(簽訂勞動合同一年以上),參加緊缺職業(工種)高級技師技能培訓并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可按本辦法規定享受高技能人才培訓經費補助。 二、實行經費補助職業(工種)范圍 實行經費補助的職業(工種),按照市勞動保障局公布的當年市區緊缺職業(工種)目錄確定。 三、經費補助標準 符合條件的職工參加政府補助高技能人才培訓項目,按照高級工每人500元、技師每人800元、高級技師每人1000元的標準給予培訓補助。 四、培訓機構資質認定 市區具有高級工以上職業培訓資質的職技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均可向市勞動保障局申請承擔政府補助高技能人才培訓項目,經審核認定后,組織開展相應職業(工種)培訓。已被市勞動保障局認定為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的職技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不再辦理申報認定手續,按確定的職業(工種)范圍組織開展培訓。 五、辦班程序和培訓報名 (一)培訓機構應在辦班前二周向市勞動保障局填報《金華市區高技能人才培訓辦班審批表》并附相關材料,經審核備案后,方可面向社會發布招生信息,組織招生。 (二)培訓機構應按照職業資格的申報條件對報名學員進行資格審查,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培訓費用,不得預先按補助額度給予抵扣減免。 (三)培訓開班一周內,培訓機構應將《金華市區高技能人才培訓學員花名冊》報送市勞動保障局備案。 六、經費補助辦法 (一)培訓結業后,培訓機構應及時組織學員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對鑒定合格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學員,由培訓機構負責代辦培訓補助經費的申領手續,培訓補助經費由專戶直接撥付給申領個人。 (二)培訓機構在辦理培訓補助經費申領手續時,應向市勞動保障局一式四份提交下列材料: 1、金華市區高技能人才培訓補助經費申請表; 2、金華市區高技能人才培訓補助經費申請人員名冊; 3、培訓學員的身份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或用工單位證明或市區養老保險參保證明; 4、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三)市勞動保障局對有關材料審查核實后,根據培訓補助經費申請人員名冊,直接以存單(折)形式將培訓補助經費發放給個人。培訓補助經費有關材料和發放情況每年報市委人才辦和市財政局備案。 (四)對于參加省組織高級技師培訓,符合申領條件的人員,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評審材料、勞動合同或用工單位證明,直接到市勞動保障局按程序辦理申領手續。自行參加外地組織的技師、高級工培訓的人員,不予培訓經費補助。 (五)高技能人才培訓補助經費申領每季度辦理一次。 七、工作要求 承擔高技能人才培訓的培訓機構要加強教學管理,注重培訓質量,積極為培訓學員提供各項便利服務。要加強培訓檔案管理,做好簽到等相關臺帳記錄,對于教學管理不善、培訓效果不佳、檔案資料不全的,將取消培訓定點資格。 八、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