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哈爾濱市國有大中型企業實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安置富余人員認定辦法
2004-11-25 哈爾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哈勞社發[2004]138號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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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主管部門:
現將《哈爾濱市國有大中型企業實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安置富余人員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我市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認真做好富余人員分流安置工作。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內容: |
一、為妥善安置國有大中型企業實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富余人員,根據《關于印發〈關于推進哈爾濱市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改制分流工作的有關意見〉的通知》(哈國資發字[2004]12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指富余人員是指本市實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分流安置的富余人員。 三、富余人員的安置主體是指利用國有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改制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并符合以下認定條件: (一)吸納安置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30%(含)以上; (二)按規定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一年以上期限); (三)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關系; (四)國家、省、市規定的其它條件。 四、企業安置富余人員按如下程序認定: (一)市屬企業,提出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安置富余人員的書面報告,并填寫《主輔分離,輔業改制企業安置富余人員認定申請表》,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后報市國資委、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查并核發《認定書》。 (二)區屬和無主管部門的企業,提出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安置富余人員的書面報告,并填寫《主輔分離、輔業改制企業安置富余人員認定申請表》,由所在區國資委、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后,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核發《認定書》。 (三)中、省直在哈企業,持國家或省主管部門批復,填寫《主輔分離、輔業改制企業安置富余人員認定申請表》,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核發《認定書》。 五、企業安置富余人員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一)有關部門對輔業改制的審核意見; (二)輔業改制安置富余人員方案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三)新辦企業的營業執照; (四)原主體企業上年度勞動工資統計報表、財務決算表和工資基金管理手冊; (五)安置富余人員名冊及法人身份證明; (六)與原企業變更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備案登記表》); (七)安置富余人員變更或簽訂的勞動合同; (八)接續或轉移社會保險材料。 |
附件: |
附: 1、《主輔分離、輔業改制企業安置富余人員認定申請表》 2、《認定書》 存 根 NO. 已于 年 月 日正式與原 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屬 性質,在冊職工 名,安置富余人 員 名,安置率達到 %以上。 年 月 日 認 定 書 NO. 根據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精神,依據哈國資 發字[2004]120號文件規定,經審查核實, 已 于 年 月 日正式與原 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現為 性質,該輔業改制企業在冊職工 名,安置富余人員 名,安置率達到 %以上,符合認定程序的要求。 特此認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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