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設施的管理,根據《遼寧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遼政發[1999]14號)和《盤錦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細則》(盤政規[2000]5號),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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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是指由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參保人員接受診斷、治療和護理過程中必須的生活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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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確定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支付范圍和標準要與我市基本醫療保障水平相適應;要保證參保人員基本醫療服務需求;要有利于促進定點醫療機構規范醫療服務設施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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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設施費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費及門(急)診留觀床位費(包括取暖費,下同)。對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費或門(急)診留觀床位費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內運輸用品和水、電等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另行支付,定點醫療機構也不得再向參保人員單獨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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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務項目和服務設施費用,主要包括: (一)參保人員就(轉)診的交通費、急救專車費、擔架費; (二)參保人員住院期間病房內的除床位費以外的其他服務設施費用以及損壞公物的賠償費; (三)參保人員住院期間的陪護費、護工費、洗理費、保險費、門診煎藥費等人工服務費用; (四)參保人員住院期間的膳食費; (五)文娛活動費以有其他特需生活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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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公開床位收費標準和基本醫療保險床位費支付標準,在安排病房或門(急)診留觀床位時,應將所安排的床位收費標準告知參保人員或家屬。參保人員可以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的建議,自主選擇不同檔次的病房或門(急)診留觀床位。由于床位緊張或其他原因,定點醫療機構必須把參保人員安排在超標準病房時,應首先征得參保人員或家屬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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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床位費和門(急)診留觀床位費支付標準,按省、市物價部門、衛生部門規定的等級醫 院普通病房床位費和觀察病床床位費標準支付。 參保人員的實際床位費低于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的,按實際床位費支付;高于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的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自付。 需要隔離危重搶救的病人住院床位費及ICU、CCU監護病房的床位費按省、市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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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市參保人員因公外出、探親期間患病,或因病情需要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轉往外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含門、急診留觀治療)發生的床位費,如低于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普通床位支付標準的,以實際‘床位費按規定支付;高于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普通床位費支付標準的,在支付標準內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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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衛生部門的有關規定配備病房每床單位設施標準提供基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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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設施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患者自付的生活服務、醫療服務設施費用和超標準住院床位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直接與患者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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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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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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