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總則 為妥善解決被征地人員的養老問題,推進城市化進程,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和《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臺州市區實際,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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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適用范圍和對象 (一)適用范圍:臺州市區范圍內2003年1月1日后土地被征用的村。2002年12月31日前土地被征用的村參照執行。 (二)實施對象: 1、經批準“村改居”的原行政村人員。 2、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土地被征用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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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繳費和享受的標準 (一)首次補繳(以下簡稱“首繳”)。 l、首繳標準。 以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100%或60%為繳費基數,以繳費基數的24%或16%為繳費比例,首繳年限在10-15年中選擇,可組合出多檔繳費和享受的標準。(詳見附表1、2、3、4中的A、B、C檔) 2、政府補助標準。 選擇A、B檔的人員,政府補助繳費額的16.7%;選擇C檔的人員,政府補助繳費額的30%。 3、首繳檔位的選擇。 首繳時18周歲到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下簡稱養老年齡)的被征地人員,在附表1、2、3中選擇檔位繳費。以2003年繳費年度剛到養老年齡為例:A檔繳58921元,其中政府補助9820元,村與個人承擔49101元,享受546元/月;B檔中的最低檔共繳23568元,其中政府補助3928元,村與個人承擔19640元月份,享受295元/月;C檔中的最低檔共繳15712元,其中政府補助4714元,村與個人承擔10999元,享受186元/月。 首繳時超過養老年齡的被征地人員,對照該村18周歲到養老年齡的被征地人員繳費標準,在附表4中確定相應檔位,其繳費從剛達到養老年齡的被征地人員的繳費額開始,每大一周歲遞減5%(男70周歲、女65周歲以上的不遞減)一次性繳畢,養老金享受與剛達到養老年齡的相同。 (二)次年起續繳(以下簡稱“續繳”)。 從次年起,首繳后來達到養老年齡的人員應續繳,新進入18周歲的人員開始繳費,續繳方法詳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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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參保程序和要求 在村委會組織下,以行政村或戶為單位,選擇A、B或C檔,實行首次全體參保,其程序為:(一)以村或戶為單位選擇繳費和享受標準;(二)對所有被征地人員進行造冊登記; (三)村委會提出18周歲以上人員的參保方案; (四)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五)當地街道辦事處或鎮(鄉)政府審查和勞動保障部門核定;(六)國土資源經辦機構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中將養老保障繳費資金直接劃入養老保障基金專戶;(七)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八)參保人員領取參保手冊,達到養老年齡的人員領取養老金、養老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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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建立個人專戶 (一)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經辦機構按照公民身份證號碼為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障個人專戶,個人專戶按繳費基數的11% (A、B檔)和6.48%(C檔)記入,個人專戶儲存額每年按銀行一年期儲蓄利率計息一次。首次補繳時達到養老年齡及以上的人員,按繳費額的11/24(A、B檔)和6.48/16(C檔)建立個人專戶。 (二)參保人員以后轉到其它單位工作的,其養老保障關系及個人專戶儲存額可以轉出;對無法轉移的,退還個人專戶儲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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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養老金的具體享受條件和標準 (一)首繳時達到養老年齡及以上的人員,在辦理一次性繳費和領取養老金手續的次月起享受養老金,直至死亡。養老金標準按剛達到養老年齡的人員的首繳標準對應確定。 (二)首繳時未達到養老年齡的人員,續繳到養老年齡時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專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A檔為參保人員辦理享受養老待遇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B檔在首繳10年為15%的基礎上,每續繳一年增加1%(“兩低”續繳的,以繳費系數銜接),直到20%;C檔為辦理享受養老待遇時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20%,再乘繳費系數;參加A、B,C三檔混合繳費的,以繳費系數銜接結算(具體見實施細則)。個人專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專戶儲存額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三)在計發續繳過程中無故中斷繳費人員的基礎養老金時,按照“去中間、加兩頭、往前推”的辦法,確定出以往年度的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并以此為計發基數,結合該基數產生的基礎養老金調整情況,確定該人員的基礎養老金。 (四)參保人員在繳費期內死亡的,其個人專戶儲存總額全額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已開始領取養老金人員死亡的,其個人專戶結存余額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同時,按規定分檔享受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費。 (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進入養老年齡當年可享受最低養老金:1、首次補繳須以A檔標準繳費15年,次年起以B、C檔標準但須連續繳至養老年齡;2、以B檔標準連續繳費20年以上至養老年齡;3、以B、C檔標準混合連續繳費25年以上至養老年齡,且B檔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最低養老金標準為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40%。 (六)養老金的調整,由市人民政府根據上級相關規定和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并結合繳費年限進行。 (七)養老金享受測算詳見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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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一)各區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基金分別由各區統籌,臺州經濟開發區由市級統籌。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基金按照個人、集體、政府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籌集。建立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風險資金制度。政府補助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土地出讓金以及財政每年在預算中安排的資金,土地出讓金在征地時按照規定的繳費總額比例劃入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村繳費資金來源為村建設留用土地開發(包括通過土地儲備中心拍賣)增值、土地補償費和集體經濟積累等。個人繳費資金來源為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個人積累等。 (二)被征地人員應繳納的養老保障費由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經辦機構負責收繳,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籌集的養老保障費和所得利息定期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經辦機構設立養老金支出專戶,資金存量由財政專戶按保證支出專戶兩個月正常支付需要的資金額度劃撥。 (三)試行期間,采取封閉管理模式,待條件成熟時向企業統一制度過渡,養老保障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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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一)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是我市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必須加強領導。市政府建立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協調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區也要建立相應組織,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二)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各負其責、積極穩妥”的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確保平穩實施,各級政府要認真做好《臺州市區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試行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負責做好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工作的綜合管理和政策解釋工作,要下設專門機構負責參保手續辦理、養老保障費的收繳、個人專戶管理和待遇給付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負責做好政府補助的土地出讓金及時足額劃轉和財政資金的預算及撥付工作,并根據工作任務撥足必要的經費。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在征地過程中,根據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保障對象首次參保的繳費清單,經村認可,及時足額將保障經費轉入養老保障基金專戶中,并負責提供土地征用情況。各級公安部門要負責做好參保人員的戶籍確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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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積極開展和推動被征地人員的就業工作 就業能從根本上解決被征地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因此,要本著“政府促進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求職者自主擇業”的原則,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包括從征地調節基金中拿出專項經費,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被征地人員進行就業前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他們的職業技能素質和就業能力;大力推進城鄉統籌就業,拓寬就業門路,積極開發社區就業崗位,多形式、多渠道地安置被征地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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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其它 (一)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并制定實施細則。制定的實施細則,要把本辦法與企業統一制度的養老保險以及原農村養老保險銜接起來。 (二)本辦法隨著國家、省有關養老保險政策的調整而調整, (三)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實施辦法。 (四)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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