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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企業高級科技人員實行補充養老保險的通知》(溫政辦〔1997〕126號)和《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延長企業高級科技人員生活補貼費規定執行期限的通知》(溫政辦〔2001〕5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解決企業高級科技人員退休待遇問題,提出以下補充意見: 一、1997年3月31日前從企業退休的具有高級職稱的科技人員,符合溫政辦〔1997〕126號文件第二條第1款規定的,在根據溫政辦〔1997〕126號文件發給的每月100元生活補貼費的基礎上每月增發100元的生活補貼費,費用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二、1997年4月1日至2000年3月31日之間從企業退休高級科技人員,符合溫政辦〔1997〕 126號文件第二條第2款規定的(即在本單位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之后,具有高級職稱資格并由企業按高級職稱聘用、退休時由企業按高級職稱辦理退休手續的科技人員),根據其被企業按高級職稱聘用的年限,在原規定每滿1年發給退休當年市政府確定最低月繳費工資1%的基礎上,再增加1個百分點;對未被企業按高級職稱聘用的高級科技人員,其年限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定后予以增發。費用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三、企業應繼續嚴格執行溫政辦〔1997〕 126號文件規定,按不低于上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的1.5倍申報企業高級科技人員的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以切實保障企業高級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 四、根據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由企業發給生活補貼費的,企業改制時,從企業改制資金中提取,一次性發給本人,提取標準為:70周歲以下的,計算到75周歲;70周歲以上的計發5年的生活補貼費。本意見下發前所在企業已改制的高級科技人員,其一次性生活補貼經原企業主管部門計算后,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在市本級企業改制資金中支付。 五、各縣(市)可參照本意見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意見。 六、本意見下發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精神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