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工傷認定有關問題的請示》(承市勞社辦〔2004〕51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2003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事故傷害(或職業病),自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超過1年的,或者按照當時政策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的覆蓋范圍,或者受傷害情形按照當時政策規定不屬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可以認定或視同工傷情形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工傷待遇和支付渠道按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