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建立和完善學校和學生安全保險體系,促進學校和諧發展和學生健康成長,市政府決定在全面推行學生人身傷害校方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校方責任險)的基礎上,增加推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學生意外傷害險)。為保證校方責任險和學生意外傷害險的順利推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建立和完善學校和學生安全保險制度為核心,以促進學校和諧發展和學生健康成長為目標,遵循政府統籌、市場運作、學生家長自愿的原則,建立和完善校園意外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促進我市教育和諧發展和學生健康成長。
|
二、保險范圍、保險期限及保險責任 (一)保險范圍。 1.校方責任險的保險范圍:在深圳市取得合法辦學資格的全日制大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 2.學生意外傷害險的保險范圍:在深圳市取得合法辦學資格的全日制大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在籍(園)學生。 (二)保險期限:保險責任期限為一年(每年自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可連年購買)。 (三)保險責任。 1.校方責任險的保險責任:“有責即賠”,即在被保險人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或由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校(園)內外活動過程中,發生學生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2.學生意外傷害險的保險責任:“有險即賠”,即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應依照約定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受傷在醫療機構進行治療,保險人應依照約定賠償。
|
三、保險費和賠償金額限額 (一)校方責任險:保險費按學生每年每人5元計算。每人每年累計賠償限額30萬元,每所學校(含幼兒園,下同)每次事故累計最高賠償限額500萬元。 (二)學生意外傷害險:保險費按學生每年每人15元計算。每人死亡或傷殘補償金最高限額10萬元、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最高限額1萬元。
|
四、保險費的支付辦法 (一)校方責任險保險費按照學生所在學校的隸屬關系,分別由市、區(含光明、坪山新區,下同)財政支付,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二)學生監護人可以自愿為學生購買學生意外傷害險,保險費用由財政、教育發展基金會和學生監護人按1∶1∶1比例承擔,即財政、教育發展基金會和學生監護人各支付5元。 財政、教育發展基金會支付部分,按照學生所在學校的隸屬關系,分別由市、區財政和教育發展基金會承擔,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和教育發展基金會經費預算。其中市財政和市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高校、市直屬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普通中小學、幼兒園在籍(園)學生有關保費的支付;各區財政、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本區在籍(園)學生有關保費的支付。具體為: 1.學生監護人不愿為學生購買學生意外傷害險的,財政和教育發展基金會不予補助,學生將不享有學生意外傷害險。 2.學生監護人自愿為學生購買學生意外傷害險的,財政和教育發展基金會予以補助,學生將享有15元份額的學生意外傷害險,其保費繳交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承保公司另行制定。 3.深圳戶籍的低保家庭學生監護人自愿為學生購買學生意外傷害險的,學生監護人應承擔的費用由財政全額補助。
|
五、保險運營模式及理賠方式 為使理賠工作更加方便、合理和快捷,上述兩種保險實行捆綁招標(兩年招標一次)和一并實施,即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通過公開招標和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一家商業保險公司統一運作。市教育局作為投保人和中標的保險公司簽訂《校方責任險協議》,市教育局作為投保人委托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中標的保險公司簽訂《學生意外傷害險協議》。保險責任期限內的日常運作、經營結果以及由此產生的風險和相關費用由承保公司承擔。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加強監督和協調。 依法依規界定校方責任險、學生意外傷害險的賠付責任和賠付方式。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生意外傷害險的受益人可以向保險人申請賠付。校(園)方對于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校方責任險的被保險人還可向保險人申請校方責任險賠付。
|
六、工作進程及時間安排 由于校方責任險和學生意外傷害險實行捆綁招標和一并實施,結合學校的運行規律,我市2010年學生意外傷害險與2010年校方責任險按照一個完整的學年度(自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止)為期限同時招標,并從2010年9月1日同時實施。基本工作進程及時間安排如下: (一)2010年7月底前,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教育發展基金會提供招標工作的項目需求,政府采購中心提前介入,提供相關招標工作的咨詢和指導服務。 (二)2010年8月底前,市政府采購中心完成校方責任險和學生意外傷害險的招標工作,確保校方責任險和學生意外傷害險于2010年9月1日正式運作。 (三)2010年9月底前,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學校完成校方責任險的數據統計工作;市、區教育基金會負責做好學生意外傷害險參保人數的統計工作。
|
七、工作分工 各有關單位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從關心愛護學生、支持教育優先發展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我市校方責任險和學生意外傷害險的順利實施,各單位具體工作分工如下: (一)市教育行政部門:擬定全市學生安全風險管理工作計劃;負責校方責任險及學生意外傷害險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校方責任險和學生意外傷害險實施工作的宣傳、業務培訓、招標、投保、理賠及相關工作;監督、指導學校制定安全風險應急預案;監督校方責任險及學生意外傷害險條款的落實,確保投保學生及監護人得到及時、足額的保險賠付;建立和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和保險服務考核評價體系。 (二)市、區財政部門、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做好校方責任險及學生意外傷害險經費的落實、管理和監督工作,按要求及時、足額撥付保險費。 (三)市法制部門:負責為我市學生保險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和協助。 (四)市保監部門:負責加強對承保保險公司的監督和管理,嚴格規范保險承保、理賠行為,切實保障學生及家庭的保險權益。 (五)市政府采購中心:負責組織校方責任險及學生意外傷害險的招標工作。 (六)承保公司:要信守承諾,增強服務意識,定期對師生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建立和完善學校安全風險提示、風險防范、預防檢查、現場勘查等工作機制,開設理賠綠色通道。加強出險后的施救及理賠服務,減少理賠環節,提高理賠效率,并定期向市教育行政部門匯報校方責任險和學生意外傷害險賠付情況。 (七)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負責配合承保公司開展校方責任險及學生意外傷害險實施工作,準確、及時統計學生意外傷害險參保人數,建立投保名冊。協助承保公司做好保費收繳、宣傳、培訓及理賠工作。建立和完善學生意外傷害險檔案,做好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積極有效地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