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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2004-06-14 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黑勞社發[2004]67號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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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市、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接管理的中直行業、煤炭、軍工企業:
現將《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黑龍江省財政廳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四日 |
內容: |
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黑龍江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國函[2004]3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制定本辦法。 一、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力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前參加工作的人員,退休后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用公式表示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全+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全 二、職工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且企業和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個人繳費年限累計12個月為一年),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中: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職工退休時當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含視同繳費年限)發給1%。計算公式為: 基礎養老金=(廠職工退休時當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合視同繳費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公式為: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職工退休時當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職工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按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確定的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式中“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為: 退休 年齡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計發 月數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 退休 年齡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計發 月數 195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退休 年齡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計發 月數 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注:該表數值為國函[2004]36號確定值。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為職工本人退休時當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職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2%的乘積。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全:職工退休時當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2% 三、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中的職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當地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年度至職工退休時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職工本人當年繳費工資指數為本人當年繳費工資總額除以當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公式為: α=(X1/C1+X2/C2+X3/C3+……+Xn/Cn)/N 式中α為職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X1,X2,X3,……Xn為職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當年本人繳費工資總額; C1,C2,C3,……Cn為職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當年當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為企業和職工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 四、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規定退休年齡為止。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其中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5個月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五、計發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使用的職工平均工資基數,統一為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其中基本養老保險由省直接管理的中直行業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為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在統計部門尚未公布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之前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先預付一定數額的基本養老金,待統計部門正式公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后再為其核定基本養老金,預付的差額部分予以補發或扣減。 六、自本辦法實行之日起,按國家規定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按本辦法執行。 七、為使新的計發辦法與原計發辦法(含未按國發[1997]26號文件規定的計發辦法執行的)平穩過渡,設置5年過渡期(2004年7月至2008年底)。過渡期內實行新辦法與原辦法對比。按原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凡執行國發[1997]26號文件規定的計發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的工資基數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2004年6月30日前個人繳費工資指數按原辦法計算。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予以封頂限制,按一定比例逐年遞增,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底退休的給予高出部分的10%,2005年至2008年退休的每年按20%的比例逐年遞增。2009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實行新辦法與原辦法對比,其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按實際計算的標準計發。 八、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支付,個人賬戶基金不足支付時,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九、本辦法實行前已經離退休、退職、享受全殘補助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標準不按本辦法重新調整。 十、本辦法從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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