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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對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銜接問題(國稅發[2005]196號)予以了明確,即:2005年12月31日(含)前,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原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為盡快落實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現將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2006年1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調整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方式、申報期限仍按稅法規定辦理,即:2006年1月份辦理2005年12月份的納稅申報,2006年2月份辦理2006年1月份的納稅申報。 二、實行個人所得稅網上電子申報方式的扣繳義務人,所使用的代扣代繳申報軟件在2006年2月份辦理納稅申報時,按新的費用扣除標準自動升級更新。 三、實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軟盤申報方式的扣繳義務人,自2006年1月26日起,可從上海財稅網站(www.csj.sh.gov.cn)的“網上辦事/稅務網上辦事”欄目中下載,或到主管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大廳拷貝按新的費用扣除標準升級后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軟盤申報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