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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
為切實做好我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在“5.12”特大地震災害及抗震救災期間因災害傷亡的相關待遇支付工作,根據《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抗震救災工作的緊急通知》(川勞社明電[2008]16號)和《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切實做好抗震救災期間基本醫療和工傷保險工作的緊急通知》(川勞社明電[2008]23號)精神,經商市財政局同意,現將我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在地震災害和抗震救災期間因災害傷亡的待遇明確如下: 一、因災害傷亡 1.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災害中因工死亡的,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相關工傷死亡待遇。 2.經市有關部門認定為災害中非因工死亡的,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我省企業職工在“5.12”特大地震災害中因災害原因死亡的有關待遇問題的緊急通知》確定的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執行。 3.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災害中因工受傷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優先支付除醫療救治費用以外的工傷待遇。 4、經市有關部門認定為災害中非因工受傷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支付其醫療救治費用。 二、住院醫療費報銷 1.在“5.12”特大地震災害中,因工或非因工受傷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或異地救治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切實做好抗震救災期間基本醫療和工傷保險工作的緊急通知》(川勞社明電[2008]23號)規定予以報銷。 2.對原已在醫院接受疾病治療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因救治地震受傷人員需騰出床位而提前出院的,若其再次住院繼續治療該種疾病,不繳納成都市綜合社會保險住院醫療費報銷規定的起付標準。 3.住院醫療費用由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管理中心與醫療機構進行結算。 三、老年補貼及醫療個人賬戶 參保人員死亡的,其老年補貼及醫療個人賬戶余額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