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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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供熱體制和職工取暖費改革,轉換住房取暖費補助方式,理順供暖單位、取暖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三者關系,保證我市職工冬季取暖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證使用清潔能源分戶自采暖職工的冬季取暖,按照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環保總局等八部委《關于城鎮供熱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 建城[2003]148 號) 等文件改革指導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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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補貼發放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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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家住本市且具有本市城鎮居民戶口的職工,其住宅經職工所在單位核定符合房改政策規定、沒有集中供暖設施且采取清潔能源分戶自采暖方式的,憑核對證明發給職工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采暖補貼(以下簡稱“自采暖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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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清潔能源分戶自采暖方式,是指近年來新建居民住宅竣工時,按照規劃設計要求,或舊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氣治理統一改造要求,每戶單獨采用燃氣、電、燃油等清潔能源的冬季采暖方式(使用煤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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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自采暖住宅備案及核對證明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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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負責新建居民小區或舊有居民住宅管理的單位(房地產開發商、物業管理部門、產權單位,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其管理的小區或住宅采用清潔能源分戶自采暖并符合補貼范圍界定條件的,須按如下程序為所屬居民住宅辦理確認續: 1、物業管理單位到所屬區縣的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核對申請; 2、經區縣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對建設或改造的批準文件以及現場核對后,報市市政管委供熱管理部門備案; 3、物業管理單位向自采暖居民住戶發放由區縣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和該物業管理單位共同認可的核對證明; 4、自采暖居民住戶需憑本市城鎮居民戶口和房屋承租或產權所屬的法律文書,到所屬物業管理單位,領取核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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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制發核對證明的行政部門及物業管理單位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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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主管部門對核對證明應該每個采暖季核對、發放一次,核對證明復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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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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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基本補貼標準 自采暖補貼基本補貼為每個采暖季每名職工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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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附加補貼標準 行政和全部補助事業單位職工自采暖補貼附加補貼,每名職工比照(2003)京房改辦字第078號文件確定的住房建筑面積標準按下表計發;企業和部分補助事業單位職工自采暖補貼附加補貼,每名職工參照行政和全部補助事業單位職工自采暖補貼附加補貼標準由單位自行確定,其中,經房改部門核準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可按核準的面積標準計發。 住房面積標準 基本補貼(元) 附加補貼(元) 總補貼(元) (平方米) (每人每采暖季) (每人每采暖季) (每人每采暖季) 60 470 470 70 470 80 550 80 470 160 630 90 470 240 710 105 470 350 82O 120 470 470 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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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按照北京市房改政策,職工其一處采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筑面積達不到標準而新增住房,且符合職工自采暖補貼范圍界定條件的,可以按照每建筑平方米8元的標準領取不足面積的取暖補貼。 其一處采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筑面積超過標準同時另有住房符合職工自采暖補貼范圍界定條件的,只能選擇集中供暖或職工自采暖補貼中的一種方式。 其一處采用煤爐取暖的住房同時另有住房符合職工自采暖補貼范圍界定條件的,只能選擇職工冬季取暖補貼(即“煤火費”補貼)或職工自采暖補貼中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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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資金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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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行政機關和全部補助的事業單位職工自采暖補貼由同級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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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部分補助的事業單位職工自采暖補貼,按照經費資金渠道安排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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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符合房改政策的企業職工的清潔能源自采暖補貼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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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各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清潔能源自采暖補貼費用,按照現行經費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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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各部門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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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市政管理部門是供熱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的物業管理單位提出清潔能源分戶自采暖職工住宅的申請核對批準及備案管理工作,并制發統一的文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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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在同級行政機關(包括民主黨派、工青婦等社會團體)、全部補助的事業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職工自采暖補貼財政預算資金;負責在同級部分補助的事業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中按照經費資金渠道安排職工自采暖補貼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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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市清潔能源分戶自采暖職工住宅的物業管理單位為符合條件職工申領核對證明進行具體規定,并對物業管理單位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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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房改部門負責經核準住房分配貨幣化辦法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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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人事部門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執行職工自采暖補貼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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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企業簽定勞動合同職工執行自采暖補貼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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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稅務部門負責對自采暖補貼的企業所得稅扣除問題和個人所得稅問題進行核定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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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和北京市職工住房改革有關政策,謊報、虛報、瞞報,變相騙取財政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屬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及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由監察部門負責查處,其他的由有關部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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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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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自采暖補貼的列支科目是" 人員支出一津貼一其他津貼一取暖補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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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該嚴格審核本單位職工交付的當年度核對證明 , 并同時審核職工提供的房屋承租或產權所屬的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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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按各部門職責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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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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