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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對我省領取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人員經常性待遇進行調整,請各地遵照執行。
一、調整對象 我省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中,符合以下條件的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一)201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殘或患職業病,經勞動能力鑒定為一至六級傷殘,領取傷殘津貼且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 (二)201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符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條件的人員; (三)201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殘或患職業病,經勞動能力鑒定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護理依賴)、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護理依賴)、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護理依賴)的人員(含退休人員)。 已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性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以及事業單位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待遇的人員,不屬于此次調整對象。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人員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1、一級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級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三級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級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五級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六級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調整后傷殘津貼待遇水平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領取。 2、按照前款增加后,1993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符合調整對象且在本次調整時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上述標準的20%。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 1、工亡人員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礎上再增加20元。 2、按照前款增加后,工亡人員在1993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死亡的,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再增加上述標準的20%。 (三)傷殘人員生活護理費調整標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完全護理依賴)、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護理依賴)、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護理依賴)的生活護理費標準,分別調整為2011年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含私營單位)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三、資金渠道 調整后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等工傷保險經常性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調整時間 本次待遇調整標準從2012年7月1日起執行。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用人單位要及時兌現相關待遇。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反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