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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屬企業: 為貫徹落實衛生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精神,切實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發布我省高溫津貼標準,并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高溫津貼標準:每人每工作日10元。 二、高溫津貼適用范圍: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夏季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三、用人單位不得因提高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 四、用人單位在制定或調整崗位工資標準時未考慮高溫作業因素的,或者高溫津貼標準低于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均按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標準執行。 五、高溫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