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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參保單位、參保人: 根據《關于階段性調整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的通知》(穗勞社函〔2009〕467號),本市將于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階段性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我市(不含番禺、花都區和從化、增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由8%調整為7%,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的個人(或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由4%調整為3%。 說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繳費比例不變。 二、 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包括非實名制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企業)繳費比例統一調整為0.4%。 三、辦理2009年5月1日前上述險種的補繳業務的,仍按原繳費比例征收。 四、我中心于2009年5月1日按上述辦法對相關繳費比例和征繳數額進行調整。由于征繳數額發生改變,如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在4月期間已打印2009年5月的征繳核定單或增減人員變動表的,可于5月份到參保所屬社保經辦機構重新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