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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市(縣)、區勞動保障局: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375號令)、《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29號令)和《市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意見》(錫政發[2005]356號)規定,從2006年7月1日起,對市區工傷職工工傷保險有關待遇進行調整,現將調整的有關事項及待遇標準通知如下:
一、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生活護理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
調整后的計發金額=調整前的計發金額×(1+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70%+居民消費物價水平上漲幅度×30%)。上年度市區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為17.6%;上年度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為2%。按上述公式計算,本次調整系數為1.1292。調整后的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生活護理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最低發放金額詳見附件1、附件2。
二、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計發有關工傷待遇的我市上年度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086.5元,期間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及工亡職工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和最低發放金額詳見附件3。
三、江陰市、宜興市、錫山區和惠山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本統籌地區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