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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增加城鎮低收入勞動者的收入,充分發揮企業最低工資的保障作用,按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3]20號)要求,對今年我市企業最低工資進行調整。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將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一、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一)我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 一類區,由原460元/月調整為540元/月,新標準適用于南京市區;二類區,由原370元/月調整為450元/月,新標準適用于溧水縣;三類區,由原320元/月調整為390元/月,新標準適用于高淳縣、原六合縣、原江浦縣。 (二)我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 一類區,由原3.9元/小時調整為4.6元/小時;二類區,由原3.1元/小時調整為3.8元/小時;三類區,由原2.7元/小時調整為3.3元/小時。小時工最低工資新標準的適用范圍同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二、企業在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時,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最低繳費額由企業另行支付。 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3年7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