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擴面工作,提高工傷保險的保障水平,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促進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和發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擴面工作的意見》(襄樊政辦發[2006]124號)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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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補充工傷保險的實施范圍與《襄樊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規定的參保范圍相同。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中,一、二類行業在未發生工亡事故的情況下按照自愿原則參加補充工傷保險,三類行業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必須參加補充工傷保險;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不能單獨參加補充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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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補充工傷保險按每人每年96元(每人每月8元)繳納,保險費由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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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條例》的規定認定為因工死亡的,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的職工的直系親屬可在《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再享受10萬元的補充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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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未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的一、二類企業發生工亡事故后,用人單位應從當年元月補繳補充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補繳補充工傷保險費后,其工亡職工直系親屬可享受補充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參加補充工傷保險連續繳費應不少于3年。若在此期間再次發生工亡事故,順延時間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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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補充工傷保險費由參保單位每年元月一次性全額繳納。補充工傷保險的保險期限按自然年度計算,即自每年1月1日零時起至12月31日24時止。因故未按時繳納的,應及時補繳,繳費標準不變;不按規定繳納補充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發生工亡事故后,工亡職工的直系親屬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可享受的相關待遇由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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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補充工傷保險費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統一核定,地稅部門征收。基金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建賬,專戶管理。為了分散基金支付風險,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也可以向商業保險公司再投保,共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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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參保職工因工死亡的,申報補充工傷保險待遇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亡)認定決定書》; 2、參保單位關于申請領取工亡待遇的報告和《補充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 3、工亡職工和直系親屬的身份證明和關系證明; 4、公安部門、縣級以上公立醫院出具的工亡職工身故證明書及有關文件; 5、如果參保職工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則受益人須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參保職工依法宣告死亡后,若再次出現,應原額退回補充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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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補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補充工傷保險待遇相關材料后,經審核無誤的,應于次月內支付補充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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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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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從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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