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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35號令發布了《湖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各地要認真學習、宣傳,抓好貫徹落實。為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各項工作,經與省財政廳協商,現就《實施辦法》施行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以貫徹落實《實施辦法》為契機,加大失業保險擴面力度,覆蓋面要達到90%以上。要全面推行《湖北省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登記證》制度,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徹底查清參保單位的人數和工資總額,核實繳費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工資基數。 二、按照《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省轄市所屬城區納入全市統籌,不再成為單獨的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實施辦法》施行前城區統籌征收管理的失業保險基金,市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審計部門對其收支進行嚴格審計后收并到市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三、建立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制度,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區按應征收失業保險費的5%直接劃入省財政收入專戶,省勞動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擴面征繳任務完成情況、調劑金上繳情況及基金收支狀況在全省范圍內直接向統籌地區調劑。 四、按照《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原則,失業保險金發放的具體標準由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報省勞動保障廳和省財政廳。 五、凡在《實施辦法》施行前失業的人員,仍按原規定執行,《實施辦法》施行后的失業人員按新的規定執行。 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病住院的,其醫療診治費報銷的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確定。 七、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費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不領取失業保險金。重新就業并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再次失業后,按《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八、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由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指定銀行按月足額發放。 九、失業人員領取了《再就業優惠證》并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扶持政策的,不能領取余下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自謀職業未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的,憑有效證件按《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但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后,提標的差額部分不予補發。 十、企事業單位依據有關規定需要集中批量裁員并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應提前30日將擬裁員的方案送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名單及其檔案移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檔案管理及再就業服務全部免費。 十一、在《湖北省職工社會保險手冊》未使用前,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記錄,仍續用《湖北省職工失業保險手冊》。職工失業后的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待遇核定及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均記錄在《湖北省勞動者就業證》中。 十二、各地要依據國務院發布的《失業保險條例》、省政府發布的《實施辦法》,對本地貫徹執行失業保險法規政策的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清查。凡有不符合規定的,應予以糾正。按規定應由本地政府細化的政策要盡快制定。 二OO三年一月二十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