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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勞動處,各計劃單列企業,各中央在京企業,各有關事業單位: 為保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及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號)的規定,經市政府批準,決定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及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本次調整的范圍為2009年12月領取傷殘津貼待遇的工傷職工(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工傷人員)、領取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準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260元,二級傷殘250元,三級傷殘240元,四級傷殘230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每人每月增加135元。 (三)生活護理費的調整 ,待2009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后進行調整。 (四)企業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工傷職工,企業應當為其增加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70元。 三、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所需費用,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事業單位,1——4級的由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統籌及5、6級的,由企業、事業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據有關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費用由企業、事業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