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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認真貫徹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平穩實施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結合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甬勞社老〔2007〕3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等相關文件一并執行: 一、關于待遇計算有關問題 1.鑒于省勞動保障廳2007年度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算中的封頂比例及辦法尚未公布,我市2007年5月1日以后退休人員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其高出部分暫按2006年度的封頂比例(30%)計算,待省政策明確以后,再根據我市辦法重新計算并結算。 2.參保人員按老辦法計算養老金時,中斷繳費人員其“上年全市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根據其中斷繳費時間往前推算確定,推算至2006年5月1日之后的,按2005年全市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確定;推算至2006年4月30日之前的,按實際推算確定。 3.參保人員按老辦法計算養老金時,最低基本養老金按2005年統籌地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乘40%確定。 4.中斷繳費人員不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參保人員本人家庭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本人正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不繳費的不計入中斷繳費年限。 5.按市勞動保障局《關于2006年度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問題的通知》(甬勞社老〔2007〕45號)文件規定進行新老養老金計算辦法對比時,按2005年度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2005年度最低養老金水平的,先補足到2005年度最低養老金水平,再加上2006年調整機制的額度后進行比較。 6.參保人員未到達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因出國出境定居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或在本市從業的外省(市)人員要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其1997年12月底以前的全部繳費年限,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2個月的1997年底前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在計算其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時,涉及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按辦理終止手續時的上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7.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低標準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計滿15年,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申請提前享受職工低標準養老保險待遇。 二、關于延長繳費有關問題 1.《實施辦法》規定的延長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不包括原省、市文件規定的辦理“前補后延”的參保人員。原省、市文件規定的“前補后延”參保人員延長繳費時間及辦法仍按原規定執行。 2.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延條件的參保人員,2006年5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期間已經參加職工低標準養老保險的,在申請續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其2006年5月至2007年4月期間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準按2006年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計算。 三、關于中斷繳費和應繳未繳有關問題 1.2007年5月1日起參保人員要求補繳中斷繳費期間養老保險費的,允許本人選擇補繳全部或部分中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未經補繳全部中斷期間養老保險費的,按《實施辦法》規定計算養老金待遇。 2.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非本人原因造成當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繳未繳的,如職工符合低標準養老保險的參保條件并同意參加低標準養老保險,可參照《實施辦法》規定的應繳未繳補繳辦法補繳低標準養老保險費,其中補繳上年度的,補繳基數為補繳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四、關于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入有關問題 1.2006年4月30日之前異地養老保險關系轉入人員,1998年4月底以前年度的繳費工資指數按市勞動保障局《關于明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實施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甬勞社老〔2004〕143號)規定計算;1998年5月以后年度的繳費工資指數按轉入地對應年度平均繳費指數確定。2006年5月1日以后養老保險關系轉入人員的繳費工資指數計算按《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2.參保人員在市本級或縣(市)、區之間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其1997年12月31日前的繳費指數按各地轉移的指數確定,其中因轉移時紀錄不全,或不同區域個人賬戶重復合并形成繳費指數不明確的,可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除以轉入地對應年度全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重新計算繳費工資指數。 3.按省規定接續省內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省內其他地區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要求轉入我市和在我市辦理退休手續的,“在我市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應滿7年”不再作為條件;省內外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我市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的計算按市勞動保障局《關于明確城鎮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實施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甬勞社老〔2003〕252號)和《關于切實做好職工外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工作的通知》(甬勞社老〔2005〕121號)文件規定執行。 五、關于高溫、井下、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補貼問題 參保人員(包括中斷繳費人員、延期辦理退休手續人員),在計算其高溫、井下、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補貼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統一按退休時上年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