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縣、區(開發區)勞動保障局(人事勞動局)、總工會,市直有關部門、市行業工會、有關企 業: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積極探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 制的企業工資決定機制,進一步深化我市企業工資分配制度改革,進一步推進平等協商制度 ,加快培育勞動關系主體雙方自主協調的機制,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依據《勞動法》 、《工會法》和勞動保障部《工資集體協調試行辦法》,現就開展企業工資集體協調試點工 作提出如下意見,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一、開展企業工資集體協調試點的目的和意義 開展企業工資集體協調試點,對于探索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企業工資分配 自主決定機制,合理確定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及分配辦法,保障勞動關系主體雙方的合法權益 ,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建立平等協商機制,也是調動和發揮廣 大職工積極性、創造性,促進企業和職工加強溝通、共謀發展的重要手段。 二、工資集體協調的原則 (一)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原則; (二)平等、合作和協商一致的原則; (三)兼顧勞動關系雙方利益,職工工資應在社會經濟發展和企業經濟效益提高的基礎上穩步 增長的原則。 三、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 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 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的行為。 工資協議是指專門就工資事項簽訂的專項集體合同。已訂立集體合同的,工資協議作為集體 合同的附件,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工資協議的期限; (二)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包括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加班加點工資標準等)和工資分配形 式; (三)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 (四)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 (五)工資支付辦法(包括職工年休假和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辦法); (六)變更、解除工資協議的程序; (七)工資協議的終止條件; (八)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 (九)協商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與工資待遇相關的其他事項。 其中,職工年度工資水平的確定是工資集體協商的核心內容,它的確定應符合國家有關工資 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勞動關系主體雙方應參考我市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 資指導價位,地區、行業的人工成本水平、職工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和我市城鎮居民消費品價 格指數等,并綜合考慮本企業人工成本水平、勞動生產率、經濟效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 及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相關因素,合理加以確定。 四、工資集體協商的試點范圍 試點范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立企業工會的非公有制和已改制的國有企業,并具備以下條 件: (一)產權明晰; (二)生產經營及職工工資發放正常,經濟效益穩步增長; (三)協商主體雙方有合作、協商的基礎; (四)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五)社會保險費能夠按時足額繳納。 五、工資集體協商的代表資格、責任和權利 工資集體協商代表應依照法定程序產生。職工一方由工會代表,其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或由 工會主席依法書面委托其他代表擔任;企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員 擔任,其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書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員作為自己的代理人。 協商雙方首席代表輪流擔任協商會議執行主席,負責工資集體協商的組織、協商等工作。協 商代表應遵守雙方確定的協商規則,履行代表職責,并負有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責任。任何 一方不得采取過激、威脅、收買、欺騙等行為。 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協商雙方均有義務按照對方要求,在協商開始前5日內 ,提供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真實情況和資料。 協商雙方享有平等的知情權、否決權和陳述權,協商代表參加工資集體協商的活動應視為提 供正常勞動,享受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保險福利待遇不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企業不得對職工協商代表采取歧視性行為,職工協商代表在本人勞動合同期內,除嚴重違 反勞動紀律、企業規章制度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以及被追究刑 事責任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六、工資集體協商的程序和方法 職工和企業任何一方均可提出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工資集體協商的提出方應向另一方 提出書面的協商意向書,并在意向書中明確協商的時間、地點、內容等。另一方在接到協商 意向書后,應于20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并與提出方共同進行工資集體協商。職工或企業任何 一方無正當理由均不得拒絕進行平等協商。 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應有書面記錄,記錄員應由雙方協商指定。 七、工資集體協議的簽訂和審查 工資集體協議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審議。在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 由企業行政方制作工資協議文本。工資協議須經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后,方可成立。 工資集體協議簽訂后,應于7日內將工資協議一式四份及說明,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同時報當地總工會備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收到工資協議15日內,應對工資集體協商的 雙方代表資格、工資協議的具體條款、內容和簽訂程序等進行審查,并及時向協商雙方送達 《工資協議審查意見書》。意見書中對企業工資協議未提出異議的,工資協議即行生效;有 修改意見的,協商雙方應就修改意見及時協商,修改工資協議,并重新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 門。若工資集體協議上報15日后,協議雙方未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資協議審查意見 書》,則視為已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該工資協議即行生效。 生效的工資協議應由協商雙方于5日內以適當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 八、工資協議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遇國家有關政策重大調整或出現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導致原工資集體協議執行困難或不能 履行時,經協商雙方協商一致,可對工資集體協議進行變更或解除。變更或解除工資集體協 議,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并報勞動保障部門和總工會備案。 工資集體協議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一經出現,工資集體協議即行終止。 九、工資集體協商的爭議處理 協商雙方或其中一方對因無故拒絕協商或者因簽訂協議發生的爭議,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提出調解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會同同級工會及時組織企業協商雙方代表進行調解。協 商雙方因履行工資集體協議發生的爭議,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和《安徽省集體合同辦法》進行處理。 十、工資集體協商的監督檢查 工資集體協議的履行要接受工會和職工群眾的監督。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工 資集體協議履行情況的行政監察工作,把勞動保障監察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緊密結合起來, 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平等協商的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改正,依法處理。要積極探索建立平等協 商或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的行政調解制度,及時引導爭議雙方通過法律途徑調解處理。 十一、切實加強對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試點工作的領導 開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試點,是企業工資改革發展的客觀要求,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 的重要工作。各級勞動保障、工會組織、經貿(計經)部門和企業代表組織,要按照“三個代 表”的重要思想,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通力協作,密切配合, 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推動這項工作的深入開展。 各縣、區應結合本地實際,選擇2-3戶具備條件的企業,積極開展試點。并注意加強對試點 工作的跟蹤、指導,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對試點中遇到的難點、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重要 情況應及時向市勞動保障局和市總工會報告。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