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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各有關部門、各參保單位、各縣(市、區)勞動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嘉興市勞動保障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嘉興港區勞動保障人事局: 為實施好《嘉興市貫徹〈浙江省生育保險暫行規定〉實施辦法》(嘉政發[2006]9號),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指以個體經濟組織(單位)參加養老保險并繳費的人員。 二、 企事業單位職工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同時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生育津貼以本人生產或者流產上月養老保險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具體計發公式為:生育津貼=上月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生產(流產)上月日歷天數×產假享受總天數 公務員(包括參、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計發生育津貼的本人平均工資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應發工資的各組成項目合計計算(除繳公積金及住房補貼項目),并須由申領人提供所在單位或市(區)財政支付(核算)中心出具的有效證明。 三、 生育醫療費用含產前檢查費用。 生育醫療費用補償標準中“早期妊娠”是指妊娠3個月以下、“中期妊娠”是指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 四、 申請生育保險待遇時,除規定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 生育女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須與原件一致,下同)一份; 2、 受委托代為申領的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3、 醫療機構出具的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生育醫療證明復印件一份; 4、 醫療機構出具的原始病歷、出院小結、醫療費用原始發票、費用清單及復印件各一份; 5、 社保經辦機構所需其他材料。 機關、事業單位從2006年1月1日起按月足額向地方稅務部門繳納生育保險費,2006年7月1日按嘉政發[2006]9號文件享受生育保險待遇;2006年6月30日前發生的生育費用,仍由原渠道按原標準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