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執行《關于參保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寧勞社險[2004]15號)、《關于社會保險費征繳結算業務若干操作口徑的通知》(寧勞社征管業字[2005]13號),進一步規范我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業務規程,統一市區工作標準,2006年9月,市征管中心制定《關于社會保險費補繳的業務操作口徑》(寧勞社征管業字[2006]18號),明確我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業務手續。18號文件就以下問題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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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補繳1995年1月以后應繳未繳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單位需出具經勞動保障部門鑒證的參保個人與現單位或原單位簽訂的原始勞動合同(2003年12月1日以后的可免鑒證)或足以證明參保個人與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原始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以及補繳期間歷年工資發放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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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補繳1992年10月至1994年12月期間應繳未繳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單位須出具現單位或原單位的用工手續,以及補繳期間歷年工資發放憑證、歷年調資表的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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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靈活就業人員符合補繳中斷期間社會保險費的,補繳期不得早于199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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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跨統籌區轉入我市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不得補繳社會保險關系轉入我市之前年限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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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繳費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應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勞動合同的合理性進行審查,對與事實勞動關系相悖的勞動合同不予認可。 二OO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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