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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關于<云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2007-01-16 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云勞社〔2002〕76號    云南省
內容: 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11月28日發布《云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辦法》(云政發[2000]212號)后,各地在執行中提出一些操作性問題。現特就這些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終止勞動關系自謀職業人員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問題
  1.原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的固定職工,從1986年10月1日國發[1986]77號文件實施后,至1995年9月30日前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自謀職業的,凡符合云政發[2000]212號文件第十八條第(三)、(四)款規定,可從1995年10月1日起,按2001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其原在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時間,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認可為連續工齡的可以視同繳費年限。離開單位之后至1995年9月30日前的時間,不予補繳養老保險費,也不視同繳費年限。
  2.上述人員于2000年10月31日前已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再補繳養老保險費、也不再納入養老保險統籌,按有關規定申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符合補繳條件的人員,由本人填寫《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審批表》(表附后),按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根據本人原始檔案材料認真進行資格審核后,辦理有關補繳手續。
  4.符合補繳條件的人員辦理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手續的時間到2002年12月31日止。
  二、被追究刑事責任等人員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和養老金計發問題
  被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開除公職、除名、自動離職的人員,其原工作年限不得視同繳費年限(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達到退休條件時,只能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基本養老金。
  三、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退休問題
  1.在生產(工勤服務)崗位工作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及其以上、女年滿45周歲及其以上,并且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時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達到規定年限,繳費年限達到15年以上(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的職工,可以辦理退休。
  2.原從事特殊工種達到規定累計工作年限,現在管理(技術)崗位工作的人員,可以按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辦理退休。
  3.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自謀職業并接續了養老保險關系的,其在企業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累計達到規定年限的,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可以按特殊工種辦理退休。
  4.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廳函[2000]143號文件的規定,職工在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前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可以按規定折算工齡并視同繳費年限,但折算工齡增加的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且僅限于作為退休時計算基本養老金的參照,退休后按國家政策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只能按其實際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齡)確定;建立個人帳戶后從事特殊工種的年限可計算為特殊工種年限,但不得再進行工齡折算。
  5.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由地、州、市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文件和職工的原始檔案進行認定。特殊工種只能按國家勞動部門的規定及1985年3月4日至1993年7月3日之間國務院各部、委、辦報國家勞動部門同意的特殊工種目錄規定執行,不得跨行業(部門)目錄參照執行。
  6.職工在原單位從事的工種屬于特殊工種,并且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已達到規定年限的,因工作需要轉移到其他單位工作后,其在新單位仍可按特殊工種的有關規定辦理退休。
  7.職工新從事特殊工種工作或調離特殊工種崗位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并報勞動保障部門鑒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同時單位應將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存入本人檔案,其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從勞動保障部門鑒證之日起計算。
  8.勞動保障部門對從業人員按特殊工種辦理退休審批前,由勞動保障部門或由其委托企業勞資部門將擬審批退休人員的自然簡歷、從事特殊工種的名稱、累計工作年限、審批退休的時間、測算的基本養老金等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為10天。公示后無群眾舉報或提出異議的(委托企業公示的,由企業出具證明,經企業領導鑒字并加蓋公章),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方予審批。
  9.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從事特殊工種工和人員退休的審批,凡沒有原始檔案或原始檔案沒有記載其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經歷的,不得作為特殊工種辦理退休。對于違規辦理特殊工種退休的人員,立即停發并追回已經發放的基本養老金,同時追究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四、女職工退休年齡問題
  1.在管理(技術)崗位辦理退養、下崗、停薪留職的女職工,年滿55周歲并且繳費年限達到15年以上的(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辦理退休。原從事特殊工種工作并且從事時間達到規定年限的,按本意見第三條第2款、第3款執行。
  2.在生產(工勤服務)崗位連續工作滿5年,現仍在生產(工勤服務)崗位工作的女職工,年滿50周歲及其以上的可以辦理退休。
  3.女職工由管理(技術)崗位變為生產(工勤服務)崗位或由生產(工勤服務)崗位變為管理(技術)崗位的,崗位變動后,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后的勞動合同,須報勞動保障部門鑒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并將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存入本人檔案,其從事新崗位的時間從勞動保障部門鑒證之日起計算。
  五、集體企業養老保險問題
  1.符合參統條件的新參統集體企業,參統前已由單位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其待遇按云勞社[1999]140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并列入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達不到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暫不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
  2.城鎮集體企業未參加社會保險而又停產、半停產多年、無力繳費的,不再納入養老保險范圍,其退休人員和下崗職工可按規定申報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六、城鎮個體工商戶養老保險問題
  1.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2001]20號文件的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人員、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可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可以一次繳納一季、半年、一年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時間可累計計算,繳費時間滿12個月為一個繳費年度。上述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繳費累計達不到15年的,按云政發[2000]212號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支付養老金,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不得以事后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2.原國有企業下崗女職工(以本人的原始檔案為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時在生產(工勤服務)崗位工作并且連續滿5年、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達到15年以上的,現從事城鎮個體工商戶或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可按50周歲辦理退休。
  七、農民合同工參加養老保險問題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2001]20號文件的規定,參加企業所在地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在同一統籌區域內重新就業的,可以接續養老保險關系;跨統籌區域就業的,可以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個人帳戶檔案及個人賬戶儲存額。上述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回農村的農民合同制職工,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5周歲的,可以選擇繼續保留養老保險關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其個人賬戶進行封存,作為今后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依據,或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劃轉到農村養老保險;也可選擇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選擇一次性領取支付金額的人員,又重新錄用為合同制職工的,應重新參加養老保險,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前的繳費年限不再計算。
  八、退休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有關待遇問題
  退休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其退休待遇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即:“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事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余額部分的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九、養老保險費繳納問題
  1.職工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后,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協議期滿出中心時,1986年9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年齡偏大且接近企業內部退養條件、再就業確有困難的,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由企業和職工雙方協議繳納養老保險費,并由用人單位統一繳納。
  2.破產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清償欠費確有困難的企業,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包括長期掛賬的欠費,除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部分外,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核銷。劃入個人賬戶資金不足部分應由破產費用中予以補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及時記錄,職工的繳費年限予以承認。
  3.凡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但達不到退休年齡的,必須繼續繳費,中斷繳費的按本意見第十條第4款計算基本養老金。
  4.從業人員在服刑(緩刑除外)、勞動教養期間應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期滿后可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但不得補繳在服刑、勞動教養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其實際繳費年限可以前后合并計算,其達到退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的計算按本意見第十條第4款規定執行。
  十、基本養老金計發問題
  1.從業人員男年滿50周歲及其以上、女年滿45周歲及其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且繳費年限達到15年及其以上(含視同繳費年限)的,可以辦理退休。其基本養老金依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函[2000]171號文的規定,按正常退休年齡計算,每提前一年減發2%基本養老金,提前退休人員達到正常退休年齡時不再重新計算基本養老金。原從事特殊工種累計時間達到規定年限的職工,減發2%基本養老金的時間以其達到特殊工種退休年齡為限。
  減發2%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按云政發[2000]212號文件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2.從業人員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繳費年限達到15年及其以上,可以辦理退休并按云政發[2000]212號文件第二十一條計算基本養老金,不再實行每提前一年減發2%的政策。
  3.從業人員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一次性領取基本養老金。領取金額按云政發[2000]212號文件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
  4.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論因何種原因變動工作單位,包括通過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賣、租賃等方式轉制,以及跨統籌地區流動,企業和職工都應按規定繼續參加養老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妥善管理、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對于企業、從業人員中斷繳費符合補繳規定又不補繳的,在計算基本養老金時,每中斷1年減發2%基本養老金(不含個人帳戶養老金)。減發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及各種補貼)×(1-中斷年限×2%)+個人賬戶養老金。不滿1年的減發公式為:(2%÷12個月×未繳費月數)。在計算基礎養老金時按“去中間,接兩頭”的辦法去掉中斷繳費時間,把前后繳費年限累計相加并前推,以推出年度的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礎養老金的基數。
  5.云政發[2000]212號文件下發后,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達到正常或特殊工種退休年齡辦理退休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低于全省企業退休人員上年度平均基本養老金60%的,可以按60%計發。
  6.按云政發[2000]212號文第十六條第(三)、(五)款、第二十一條辦理退休的,其基本養老金低于上年度全省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60%的,不得提高到60%。
  7.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前參加工作的職工,達到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時,必須嚴格按云政發[2000]212號文件規定的結構式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無法按原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的,只計發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
  8.原中央行業下劃屬地管理且已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執行云勞社[1999]139號文件計發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時間到2002年12月31日止,從2003年1月1日起按云政發[2000]212號文件的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9.對已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其職工因錯受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開除公職、除名,經復查改正并符合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退休,但單位和個人應補繳企業參加養老保險統籌至職工達到正常退休年齡時的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只能計算到正常退休年齡,其基本養老金從批準之月起計發,計發辦法按本條第7款執行。
  10.從業人員達到退休條件時,用人單位或個人未及時申請辦理退休的,基本養老金按其達到退休條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11.計算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時,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中斷過的,接“去中間,接兩頭”的辦法去掉中斷時間,把前后繳費年限累計相加并后推,以推出的年度作為享受待遇的起算時間。
  12.按云政發[2000]212號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延伸繳費的從業人員,基礎養老金按繳費滿15年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
  13.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從業人員,辦理退休時,凡沒有享受過渡性調節金的,可按上年度全省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5%增發基本養老金,已在過渡性調節金中支付了5%基本養老金的不再享受。凡符合本款規定的,從下文之月起執行,以前的不再補發。
  14.因工負傷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程度達到1至4級,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的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不滿15年的,只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5.因用人單位申報繳費基數有誤、拖欠養老保險費等原因造成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偏低的,其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學習《云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辦法》(云政發[2000]212號)和本處理意見,嚴格把握政策尺度并認真加以貫徹執行;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要加強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確保社會穩定。以前的規定與本處理意見不一致的,按本處理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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