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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市直各有關局委及駐鄭各有關單位: 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人才資源,是促進改革發展穩定的重要力量。在當前企業改革深化和經濟結構調整的過程中,部分國有企業遇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問題,這些企業的職工包括企業軍轉干部的生活也遇到了一定的困難。對此,中央十分重視,在解決職工困難的同時,對部分生活困難的企業軍隊轉業干部出臺了一系列專門的政策措施,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企業軍隊轉業干部的關心和愛護。為了進一步落實企業軍轉干部的養老保險政策,根據人事部、中組部、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總政治部《關于認真解決部分在企業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人發〔2002〕82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軍隊轉業干部生活困難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文件精神,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用人單位要高度重視企業軍轉干部的養老保險工作,要組織專門力量,澄清本轄區在企業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底數,及時填報《鄭州市企業軍隊轉業干部基本養老保險情況登記表》和《鄭州市企業軍隊轉業干部基本養老保險情況花名冊》,及時完成數據庫的建設。 二、對于尚未參加鄭州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軍隊轉業干部,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督促用人單位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如實申報其繳費基數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做到應保盡保。 三、對于已經參加鄭州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軍隊轉業干部,用人單位要向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其繳費基數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四、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含5年)的企業軍轉干部,如果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要及時報勞動保障部門批準退休,同時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貫徹國務院8號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13號)文件要相應減發其基本養老金的有關規定,向職工宣傳清楚,以便職工本人參考。 五、軍隊轉業干部所在單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且軍轉干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或愿意提前退休的,需要補繳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其中屬于個人繳費部分由軍隊轉業干部個人負擔,單位繳費部分由所在企業負擔。企業補繳單位繳費部分確有困難的,軍隊轉業干部所在單位可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定緩繳及補繳協議。 六、凡是過去在辦理企業軍轉干部退休時個人代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應盡快足額退還本人,今后不得再將應由單位承擔的費用轉嫁給企業軍轉干部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