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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參保單位,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為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政策,切實保障參保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根據《沈陽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市政府[2005]第43號令、《沈陽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實施細則》沈勞社發[2005]55號文件的規定,本著“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決定調整我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政策。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參保繳費待遇。新參保單位及已參保單位新錄用的人員,在辦理生育保險參保手續后,自繳費之月起在本單位連續繳滿10個月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在繳費期間發生符合生育保險政策的相關醫療費用及生育生活津貼,在繳滿10個月后可以按規定予以補報和補發。
二、提高流產、引產人員醫療費補貼標準。參保人員妊娠3個月(12周)以下流產(包括自然流產、人工流產、藥物流產)的,生育醫療費人均限額補貼標準調整為300元;參保人員妊娠3個月(12周)及以上, 7個月(28周)以下流產、引產的,生育醫療費人均限額補貼標準調整為600元。
三、取消胎頭旋轉術享受難產生育保險待遇。
四、妊娠7個月(28周)及以上引產的,按正常產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五、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