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鞏固和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證困難企業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勞動保障部和省勞動保障廳有關文件精神,制定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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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困難企業是指部分停產或全面停產、連續兩年虧損,無力按照《秦皇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規定正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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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困難企業的認定:由企業提出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向職工公示(公示時間為兩周)后,由企業提出申請,報勞動保障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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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困難企業實行年審制:每年3月1日前由勞動保障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經營狀況、盈利情況進行審核。企業經營狀況好轉,盈利一年以上,或職工工資總額接近統籌地區社會平均工資的,改按正常企業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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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困難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和退休人員退休費之和為繳費基數,企業職工年工資總額低于上年度統籌地區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照社會平均工資的60%計算;企業繳費比例為4.5%,全部劃入統籌基金,不建個人帳戶。困難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應同時參加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及繳費辦法與正常經營企業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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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困難企業參保人員發生的門診費用由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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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困難企業參保人員享受與其他參保人員同樣的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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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困難企業參保人員患有門診特殊疾病的,按照我市門診特殊疾病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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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各縣、區可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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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由秦皇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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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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