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11〕1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從2011年4月1日起,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的最低月工資標準分別為:市區(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1310元/月;樂清市、瑞安市1160元/月;永嘉縣、洞頭縣、平陽縣、蒼南縣、文成縣、泰順縣1060元/月。對應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資標準,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分別調整為10.7元、9.5元、8.6元三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