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以下統稱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審批程序,維護職工的合法權利,根據《勞動法》、《行政許可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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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適用本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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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組織派遣人員所在崗位確需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由用工單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同時告知勞務派遣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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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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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用人單位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無法按照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用人單位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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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對于生產工藝流程不能中斷,需 24小時連續作業的崗位,用人單位應實行多班工作制,并按規定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禁止“兩班”連續輪流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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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按照下列分工負責用人單位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審批工作: (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含500萬美元)的外商投資企業,跨地區連鎖經營企業以及外地企業在津設立分支機構的工時審批; (二)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坐落在本行政區域內除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范圍以外的所有用人單位的工時審批; (三)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授權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坐落在其行政區域內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的用人單位工時審批工作; (四)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時審批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并有權對其審批結果進行更正、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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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計算周期,對申請實行以年為計算周期綜合計算工時的企業進行嚴格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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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用人單位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申請書》和《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申請表》。《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申請書》重點說明企業基本情況,需要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具體原因,涉及的崗位、人數以及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計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企業工會對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意見或職代會決議。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應當提交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涉及職工的聯名意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外地企業在津分支機構提交法人授權書、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三)其他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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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提出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在五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處理: (一)符合規定,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并將《企業申請特殊工時工作制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企業申請特殊工時工作制補正材料通知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并指導申請人當場進行更正; (四)申請事項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受理范圍的,應當將《企業申請特殊工時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并告知其向有關部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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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后,要到申請單位進行實地審查。實地審查時,應當至少有兩名工作人員同時進行。重點對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車間和崗位進行現場勘察,并隨訪不同的崗位,了解勞動生產環境和勞動強度。審查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班組的考勤,查看工時實際使用情況。同時,按照適當比例與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職工進行座談,征求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意見。座談會要制作簽到名單及會議記錄,座談人員簽名后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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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崗位或工種,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將《企業申請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決定書》于十日內送達申請人;對不符合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崗位或工種,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將《企業申請特殊工時工作制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于十日內送達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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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出現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工種崗位、周期及人數變化時,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行政許可變更申請,報送《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變更申請書》和《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變更申請表》及用人單位工會意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用人單位的變更申請后,經實地審查,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將《企業申請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變更決定書》或《企業申請特殊工時工作制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于十日內送達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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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用人單位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許可實行或變更特殊工時工作制的決定。如遇特殊情況需延期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十日,但應說明延期的理由和延長的時間,并將《企業申請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延期決定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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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明確其工種和崗位實行的工時種類,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實行的工時制度的種類。用人單位應加強管理,不得混崗,更不得擅自擴大范圍,要在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注意保障職工身體健康,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確保勞動者的休息、休假的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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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應保證其職工每天休息時間不少于10小時,同時其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當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要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工資。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工資。 對從事第三級以上(含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工作崗位的,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而且每周至少有一個連續24小時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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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要建立職工工作時間登記制度,用人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如實記錄職工工作時間情況,并保存3年以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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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及時將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名單及相關情況提供給同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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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建立完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已經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每年實施監督檢查的用人單位戶數不低于已經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用人單位的20%,督查重點是實行以年為計算周期綜合計算工時的企業。監督檢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并對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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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對違反特殊工時工作制相關規定的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問題嚴重的應撤銷該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具體崗位資格或整體資格,并將《撤銷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通知書》于十日內送達用人單位。同時提交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用人單位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整改合格后可重新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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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出現企業法人依法終止或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等情況時,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注銷該用人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整體資格,并將《注銷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通知書》于十日內送達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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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基礎管理工作,認真保管審批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用人單位的相關材料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記錄,按照檔案管理制度立卷歸檔,以便隨時查閱。需歸檔的材料包括: (一)《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申請書》、《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外地企業在津分支機構的法人授權書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用人單位工會意見或職工聯名意見; (四)《企業申請特殊工時工作制受理通知書》; (五)《企業申請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決定書》; (六)《送達回證》; (七)座談會簽到名單及會議記錄;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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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特殊工時工作制審批過程中發生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需要補正、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許可變更、需要延期許可、撤銷行政許可、注銷行政許可等情形的,《企業申請特殊工時工作制補正材料通知書》、《企業申請特殊工時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書》、《企業申請特殊工時工作制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變更決定書》、《企業申請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延期決定通知書》、《撤銷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通知書》、《注銷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通知書》等文書材料按照時間順序一并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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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發的《關于嚴格執行工時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局[2004]202號)和《關于明確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權限的通知》(津勞局[2005]26號),自本通知實施后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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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通知實施前,已經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在2008年6月30日前,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進行重新登記備案,對不符合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崗位或工種,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原行政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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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4月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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