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區各有關單位: 根據《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57號)和《襄樊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襄樊政發[2004]24號)規定,為保障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經研究,現將我市2005年、2006年企業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標準調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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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對象 2005年調整對象為2004年12月31日前已被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亡并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職工和已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了傷殘等級并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的工傷職工;2006年調整對象為2005年12月31日前已被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亡并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職工和已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了傷殘等級并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的工傷職工。 按以上相應時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傷殘人員不參加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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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整時間 2005年、2006年調整待遇分別從當年的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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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 1、2005年調整標準:一級傷殘增加103.5元/月,二級傷殘增加98元/月,三級傷殘增加92元/月,四級傷殘增加86元/月;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傷殘津貼的傷殘人員,五級傷殘增加80.5元/月,六級傷殘增加69元/月。 2、2006年調整標準:一級傷殘增加88元/月,二級傷殘增加83元/月,三級傷殘增加78元/月,四級傷殘增加73.5元/月;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傷殘津貼的傷殘人員,五級傷殘增加69元/月,六級傷殘增加59元/月。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1、2005年調整標準:配偶增加46元/月,父母、子女增加34.5元/月。 2、2006年調整標準:配偶增加39.2元/月,父母、子女增加29.4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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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金來源 參加了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相關社保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5-6級傷殘、用人單位難以安排適當工作而發給傷殘津貼的職工,由用人單位按不低于此標準的幅度對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進行調整。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水平可比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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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可按照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的比例對工傷致殘人員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進行調整。 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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