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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試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的補充規定
2008-02-15 衡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衡勞社[2008]14號 湖南省衡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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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單位、各定點醫療服務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根據《衡陽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試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衡勞社[2003]88號),借鑒總結我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試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來的經驗和做法,結合我市實際,現將《衡陽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試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OO八年二月十五日 |
內容: |
為進一步規范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根據《衡陽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試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衡勞社[2003]88號),借鑒總結我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試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來的經驗和做法,結合我市具體實際,特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統籌地區上年度在職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費率的70%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建立個人帳戶。同時按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大病互助繳費標準繳納大病互助費。 今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費率隨著經濟發展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費率一并調整。 二、已參保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需在每年5月15日前,到指定銀行一次性繳足當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互助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年4月要通過報刊、電視、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布當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互助繳費標準。 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從2008年4月1日起按屬地管理原則,憑居民戶口薄、身份證、本人近期照片等相關資料及其復印件,到戶籍所在縣市區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參加或接續醫療保險的有關手續,并到指定銀行網點開戶,辦理醫療保險繳費專用存折。 四、對原在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國有(含集體)企業工作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至少要滿15年。 五、原從未參保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在40周歲以上的,從40周歲起補繳醫療保險費和大病互助費;40周歲以下的從當年4月1日起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互助費。 原參加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因故停保現申請需接續醫保關系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憑身份證、居民戶口薄、本人近期照片、原醫保手冊、IC卡等有關資料及其復印件到戶籍所在縣市區醫保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接續手續,并補繳停保期間的醫療保險費和大病互助費。 六、原從未參保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自參保繳費之日起,180天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和特殊病種待遇,360天后享受大病互助待遇。 原參加過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若在停保之日起30天內繳費接續,自繳費下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特殊病種和大病互助待遇;若超過30天后繳費接續,自繳費之日起180天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和特殊病種待遇,360天后享受大病互助待遇。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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