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進一步加快下崗職工再就業工作步伐,理順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實現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向失業保險制度并軌,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業保險制度并軌有關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6號)、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向失業保險并軌工作的指導意見》(陜政發〔2005〕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市屬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并軌工作(以下簡稱并軌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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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向失業保險并軌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實現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向失業保險制度并軌的指導思想是:認真貫徹落實積極的就業政策,以促進再就業為目的,以理順下崗職工的勞動關系和為其接續社會保險關系為重點,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穩步推進,在確保社會穩定的前提下,使現有納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下崗職工2005年底前實現向失業保險制度的并軌。在此基礎上,再用2—3年的時間,基本解決歷史遺留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問題。 (二)推進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并軌工作的原則是:堅持以人為本,切實維護下崗職工的合法權益;堅持企業負責,政府適當支持;堅持與再就業工作相結合,對已經實現再就業人員及時理順勞動關系;堅持促進企業改革,鼓勵企業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下崗職工;堅持積極穩妥,分步推進,把目前仍納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下崗職工作為工作重點,確保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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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類指導,區別處理,平穩推進并軌工作 (一)并軌工作的對象范圍。 實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向失業保險并軌的對象范圍是西安市市屬及市屬以下國有企業中的下列人員: 1.1998年6月30日后簽訂協議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且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 2.2001年后納入國有企業基本生活保障范圍,且目前仍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 3.截止2005年5月31日仍在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 已經改制為其他所有制的企業下崗職工不在此次并軌工作范圍。 (二)對符合并軌條件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按照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分類實施并軌工作。 1.符合并軌條件的人員中,對2005年12月31日前,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滿5年或工齡年滿30年(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計算),難以再就業的人員,原則上不解除勞動關系,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實行內部退養,由企業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并發給基本生活費,達到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退養生活費按照有關規定計發,但不得低于2004—2005年度的我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標準。企業發放基本生活費確有困難的,可由企業與職工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由企業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可按規定領取2—4年的失業保險金。國有困難企業為下崗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系資金不足的,可從并軌資金中予以適當補助,為其繳納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直到退休。 2.符合并軌條件的人員中,對2005年12月31日前,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以下簡稱“4050”人員),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5年以上,有勞動能力的下崗職工,發給《再就業優惠證》,運用各種再就業扶持政策,加大再就業援助力度,采取積極開發公益性就業崗位、鼓勵靈活就業等辦法,促進其實現再就業。對經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提供職業介紹,實現再就業仍有困難的,企業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與職工簽訂社會保險繳費協議,由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直到退休,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國有困難企業難以全部承擔繳費的,從并軌資金中予以適當補助,為其繳納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直到退休。 3.對于符合并軌條件的其他人員,加強職業培訓,提高其再就業能力,并綜合運用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等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其實現再就業。要把就業特困對象作為再就業援助的重點,為其提供專門的幫助和服務。同時,積極穩妥地處理好勞動關系。下崗職工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企業要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并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和生活補助費原則上由企業承擔,國有困難企業無力承擔的,視其困難程度,由并軌資金給予適當補助。經濟補償金和生活補助費的計算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困難企業的認定條件。 1.2002年以來連續2年虧損的企業; 2.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全部由財政和社會承擔的企業; 3.停產企業連續半年欠發職工工資或半停產企業連續3個月欠發職工工資,且在職職工工資連續半年達不到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企業。 (四)困難企業認定辦法。 國有困難企業由市、區、縣勞動保障、財政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符合困難條件的國有企業應提出認定申請,填寫《國有困難企業認定表》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企業2002年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進行確認,財政部門對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費用財政兜底情況進行認定,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情況和工資支付狀況進行認定后方可確認。 (五)企業與下崗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必須妥善處理好拖欠下崗職工的工資、醫藥費和集資款等各種債務。企業一次性償還有困難的,可與下崗職工協商簽訂分期償還協議。企業還可通過出讓土地使用權、處理庫存產品、變賣或出租閑置資產等辦法解決拖欠職工的債務問題。不能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并妥善解決下崗職工債務的,原則上不得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也不得申請財政補助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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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大資金投入,規范資金管理,為并軌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并軌資金的來源。 國有企業妥善處理下崗職工勞動關系所需資金,依法應由企業支付。對國有困難企業無力支付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終止勞動合同)以及接續社會保險關系所需資金的,由市財政給予必要的補助。并軌所需資金來源為: 1.企業自籌資金(包括出售現有資產籌集的資金); 2.財政的再就業專項資金中用于基本生活保障和歷年基本生活保障結余資金; 3.財政安排的并軌配套資金; 4.其他按規定可用于并軌的資金。 (二)并軌資金的使用范圍。 1.國有困難企業無力承擔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的,視其困難程度,經勞動保障、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后,從并軌資金中給予補助。符合困難企業認定全部條件的,按照每人最高不超過6000元的標準補助。每減少一個條件,相應減少應補助總額的1/3。下崗職工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金額低于補助標準的,按實際支付額補助。 2.國有困難企業難以全部承擔“4050”人員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申請從并軌資金中給予適當補助。補助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最高標準為“4050”人員出中心的次月直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80%。按照困難企業的標準每減少一個條件相應減少應補總額的1/3,一次性繳納與以后年度因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所形成的繳費差額部分,由原企業負責解決。 3.符合并軌條件的企業在并軌期間進行改制時,原則上職工的安置費用由改制企業負擔。屬于困難企業需要并軌資金承擔安置職工費用的,經勞動保障、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定,可實行并軌所需的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費用、代繳社會保險等補助資金一次性撥付給企業用于安置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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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規范操作,明確責任 (一)分步分類實施并軌工作。 1.2005年并軌工作的重點是截止2005年5月31日仍納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下崗職工。 2.2006—2007年的工作重點主要是解決以前年度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或納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出中心后尚未實現再就業,且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歷史遺留問題。 (二)做好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向失業保險制度并軌工作,涉及廣大下崗職工的切身利益,事關社會穩定大局,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各有關單位的負責人要增強維護社會穩定的責任意識,加強對并軌工作實施過程中不穩定因素的排查,針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把問題解決在基層,確保并軌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并軌工作中要明確企業與政府的責任,堅持以企業為主體的原則,并軌資金主要由企業籌措。企業要嚴格按規定核定并軌對象,計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額,認真細致地做好接續社會保險關系的工作,要準確地宣傳解釋政策,積極引導職工轉變思想觀念,為其實現再就業提供幫助和支持,維護企業穩定。 (四)勞動保障、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明確責任,加強協作配合,要做好對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的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按時支付和財政補助資金按規定嚴格有效使用。 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國有企業并軌工作的日常工作,主要負責困難企業的認定;負責并軌人員條件及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的核定;負責對困難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和接續社會保險關系人員的審核;負責困難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接續社會保險申請財政補助資金額度及企業應負擔資金的審核;負責企業其它事項的審核工作。 市、區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并軌資金的籌集;負責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財政兜底情況的認定;負責困難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接續社會保險申請財政補助資金額度的復核及撥付工作。 市、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企業2002年以來虧損狀況的認定;負責停產企業連續半年欠發職工的工資或半停產企業連續3個月欠發職工的工資,且在職職工工資連續半年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認定。 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企業并軌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并軌工作的總體要求,負責審定本部門所屬企業的并軌方案、預案;負責所屬企業并軌企業人員條件、經濟補償金及償還債務情況的初審工作;負責監督檢查所屬企業資金籌集、發放等項工作;及時研究處理并軌中遇到的具體困難和問題,做好本部門、本行業的穩定工作。 企業負責貫徹執行并軌工作的一系列政策,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企業并軌工作方案、預案;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積極做好并軌資金的籌集、發放等項工作。 工會在并軌工作中要發揮作用,要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發揮基層工會組織的作用,做好解釋和維護穩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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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并軌人員的就業工作,嚴格把失業率控制在社會可承受的范圍 (一)企業要把促進下崗職工再就業貫穿并軌工作的始終。下崗職工退出基本生活保障以后,企業應千方百計挖掘潛力創造條件安排其上崗,生產中凡適合下崗職工從事的崗位,應優先安排出“中心”的下崗職工。企業應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等形式分流安置下崗職工,幫助下崗職工實現再就業。下崗職工由原企業重新安排上崗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的工齡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二)全市各級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要積極把開發就業崗位、安置并軌人員實現再就業作為一項主要工作來抓,要充分發揮社會的各類培訓機構的作用,積極開展下崗職工擇業觀教育和再就業技能培訓,樹立他們的就業信心,增強他們的就業能力。各公共職業介紹服務機構要加強面向并軌人員的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為其再就業創造有力條件。各基層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要大力開發社區就業崗位,幫助下崗職工通過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等多種形式盡快實現再就業。 (三)要把并軌工作和加強失業調控結合起來,避免失業人員過于集中,把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社會可以承受的范圍內。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全面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條例》和《西安市失業保險條例實施意見》,依法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將城鎮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納入失業保險范圍,強化基金收支管理,切實加強失業人員基礎管理,做好個人繳費記錄,建立參保繳費臺賬。對并軌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變化情況要及時進行分析預測,加大基金調劑力度,簡化發放程序,確保并軌人員失業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資金不留缺口。 (四)充分利用各項再就業優惠政策的支持,引導用人單位積極吸納下崗職工就業。各類用人單位招用與原企業建立社會保險繳費協議的下崗職工后,可以不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仍可按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享受國家制定的各項再就業優惠政策。 (五)對于就業特困人員,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為其提供專門的就業幫助和服務。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稅費減免、小額貸款等優惠政策的管理服務工作,促進下崗人員通過自主創業實現再就業。 (六)工商、稅務、金融、國土資源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也要結合各自職能,為并軌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有利的環境和條件。要積極為并軌人員的就業創造條件,協助解決好生活困難的并軌人員的生計問題。各級民政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下崗職工,及時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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