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減輕患有特殊疾病參保人員的就醫負擔,根據《宜賓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宜府發〔2008〕22號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
第二條
特殊疾病范圍: 1、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伴心功能≥2級); 2、慢性風濕性心臟病(伴心功能≥2級); 3、慢性肺原性心臟病(伴心功能≥2級); 4、原發性高血壓(中危組以上); 5、全癱瘓(四肢肌力在Ⅰ級以內); 6、腦血管疾病(伴有并發癥); 7、肝硬化(失代償期); 8、糖尿病(伴有心、腦、腎并發癥); 9、慢性腎功能衰竭; 10、系統性紅斑狼瘡; 11、肺部結核(Ⅰ型肺結核除外); 12、慢性喘息型支氣管炎; 13、甲狀腺機能亢進癥; 14、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15、血友病; 16、帕金森氏病; 17、腫瘤(Ⅰ至Ⅳ期); 18、肝豆狀核變性。
|
第三條
特殊疾病的診斷應符合衛生部頒發的診斷標準。
|
第四條
從2010年起,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對申報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補助人員進行資格審定。凡需申報辦理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補助的人員,持二級甲等(無二級甲等醫療機構的區縣,可憑二級乙等)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當年疾病診斷證明、相關檢查依據、單位(或社區)證明,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填寫《宜賓市特殊疾病資格審核確認表》,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查確認后,從申報確認當年起(含當年)3年內即可連續享受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補助。 享受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補助人員,每3年進行一次資格重新審定工作。
|
第五條
享受特殊疾病門診補助的條件: 1、符合文件規定的18種疾病之一; 2、當年個人賬戶金無結余; 3、全年住院醫療費用未達到最高支付限額(全年各項費用不超過最高支付限額)。
|
第六條
申報特殊疾病門診補助的人員,應按規定提供經審核確認的本人特殊疾病門診治療發票或自購藥品發票,發票總額以2000元為限。經審核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統籌基金按70%予以補助,全年最高補助限額為1400元(含單病種及多病種)。 每次購藥或處方用藥限量最長不超過28天。 憑“社會保障卡”購藥發票不作為特殊疾病門診報銷依據。
|
第七條
取得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補助資格人員,于每年12月31日前,持《宜賓市特殊疾病資格審核確認表》復印件1份和當年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醫藥發票及處方(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發票已注明藥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的,不再提供處方;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發票應蓋有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專用章),并填寫《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補助申報審批表》一式兩份,交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移交社區人員及靈活就業人員,可由社區代辦或自行辦理)匯總后在次年1月31日前報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移交社區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應同時提供本人銀行開戶行名稱、賬號)。 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補助每年核報一次。超時不申報的視為自動棄權。
|
第八條
腫瘤(Ⅲ、Ⅳ期)患者,可自愿實行醫療費用包干。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或社區簽字蓋章,并附二級甲等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疾病診斷證明及相關檢查資料,報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經審查病情符合包干醫療條件者,根椐腫瘤(Ⅲ、Ⅳ期)種類、性質、惡性程度,核定包干醫療費標準為每月400-800元,按月計發,全年累加包干使用。 腫瘤(Ⅲ、Ⅳ期)患者自愿選擇醫療費用包干辦法后,在包干年度內不再同時享受該包干病種住院醫療待遇。如確需住院并享受住院待遇的,應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解除包干關系,并退回本包干年度已領取的包干醫療費用后,按相關規定享受住院醫療待遇。 每次申報醫療費用包干時限為一年,下年度連續申報包干醫療時,與首次申報醫療費用包干辦法相同。 同一部位、名稱的腫瘤(Ⅲ、Ⅳ期)累計申報包干醫療時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醫療費用包干和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補助不能同時享受。
|
第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弄虛作假出具假證明的,一經查實,按《宜賓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有關規定追究單位及責任人責任。
|
第十條
本辦法從行文之日起執行。原《宜賓市市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補助管理暫行規定》(宜勞發〔2000〕36號)和《宜賓市市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補助規定的補充通知》(宜社險〔2003〕46號)同時廢止。
|
第十一條
市醫療保險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或操作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