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廳屬各單位、省駐外勞務辦事機構: 為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促進我省勞動力合理有序流動,保障我省外出務工經商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辦〔1995〕74號、豫政〔1998〕22號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對我省駐外企業及外出務工、經商人員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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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我省駐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企業(以下簡稱駐外企業)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以及我省在外省務工、經商人員,除已按當地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都應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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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省駐外企業和外出務工、經商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由省城鎮企業社會保險中心或輸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其社會保險登記和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工作由社保經辦機構委托我省駐外勞務辦事機構代為辦理。在沒有設立駐外勞務辦事機構的地方直接由省社保經辦機構委托省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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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駐外企業(包括以后新成立企業),應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或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我省駐外勞務辦事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外出務工、經商人員憑個人身份證和戶籍證明、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或者勞動(務)合同、經營執照等到我省駐外勞務辦事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領取《養老保險手冊》,作為其參保、繳費、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辦理退休手續的憑證。省駐外勞務辦事機構負責及時將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記入《養老保險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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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保經辦機構為每一名參保人員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并根據企業及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到帳情況及時記錄個人帳戶。職工個人帳戶按現行規定的個人繳費基數的11%建立,以后我省有新規定時再隨之調整。職工個人帳戶養老金儲存和計息情況由省社保經辦機構每年向職工本人發放一次個人帳戶對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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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駐外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其中,企業按照當月工資總額的20%繳納(月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口徑計算),職工個人繳費按本人月工資的8%繳納。企業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月工資收入)高于河南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低于全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外出務工、經商人員個人參加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應不低于河南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其中高收入者繳費基數最高不得超過全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比例按照我省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的繳費比例繳納,目前為本人繳費基數的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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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本養老保險費原則上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月繳納。外出務工、經商人員可以選擇按季度、半年、一年的預付方式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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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省駐外勞務辦事機構,可在當地國有商業銀行設立過渡帳戶,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必須按現行政策規定及時上繳,并由省駐外勞務辦事機構與我省社保機構定期全額(連同利息)結算。省社保經辦機構按現行政策規定,及時做好流動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接續及個人帳戶的記錄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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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駐外企業職工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外出務工人員回原籍后,又在我省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內的單位重新就業或從事個體經營、自由職業的,應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其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和接續;到外省(市、區)就業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有關規定及時為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轉移手續。上述人員回原籍務農不再交納養老保險費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以將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也可以由社保經辦機構暫時封存其養老保險關系,待其再就業后按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外出人員在外出務工、經商前已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以及原職工個人帳戶等,由社保經辦機構及時予以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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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外出務工、經商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從批準退休的次月起,由省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支付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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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按本通知規定參保人員,因種種原因,中斷、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或達到退休條件申請退休時,經本人申請,由其本人檔案的保管部門為其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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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通知自頒發之日起執行,今后國家和省有新的規定,則按新的規定執行。 二○○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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