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制定高溫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
川勞社辦〔2007〕58號
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衛生部等四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以下簡稱“通知”)已轉發給你們,按照“通知”關于制定高溫津貼的有關要求,為切實做好高溫天氣防暑降溫工作,維護高溫場所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現就制定高溫津貼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津貼標準每人每天6元-10元,各地應在上述標準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具體的津貼標準。 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工作條件,并與本單位工會或工會代表通過平等協商,建立高溫津貼制度,并執行本單位所在地的具體津貼標準。 三、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 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四、本通知制定的高溫津貼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高溫津貼屬于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要據實單列,同時應計入企業的工資總額。 五、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在每年的6月-8月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或違反其它勞動保障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