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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直各委、辦、局,中央、省、市直企業: 為了保障企業因工傷殘職工在解除勞動合同后舊傷復發的醫療待遇,現對解除勞動合同的因工傷殘職工舊傷復發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本意見下發后,破產、關閉企業與經勞動鑒定評定為5—10級的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以下簡稱工傷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以本企業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繳費比例為其一次性交納至退休的工傷保險費,其舊傷復發的醫療待遇與企業在職職工相同,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本企業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大連市上年度職工月人均工資的,以大連市上年度職工月人均工資為基數。 二、本意見下發前破產、關閉企業已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評定為5—10級的工傷職工,如有舊傷復發需要就醫,可向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經確認后,其舊傷復發醫療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各集團或總公司下屬企業實行裁員或重組,原企業不存在的,解除合同的工傷職工由集團或總公司負責按第一條規定一次性補交工傷保險費。 四、企業因轉制、兼并等原因實行經濟裁員時,按規定原則上不得與評定為5—10級的工傷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因各種原因需解除合同時或按有關規定已解除了勞動合同的,應按照本意見第一條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