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屬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平朔煤炭工業公司、太原煤氣化公司、省監獄管理局所屬煤礦企業,山西煤炭工業社會保險事業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應對當前經濟形勢做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08]25號)要求,從2009年1月1日起,調整省屬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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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范圍 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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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其傷殘津貼的調整標準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25元,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 (二)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6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5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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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金渠道 調整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所需資金,凡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或仍由企業支付待遇的,由企業按原渠道解決。調整五級和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所需資金由企業按原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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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待遇審批 按本通知調整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由企業填寫省統一印制的審批表,經山西煤炭工業社會保險事業局審核后,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批。 五、其他 (一)按照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待遇標準的通知》(晉勞社養[2002]310號)規定領取工傷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工傷護理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按本通知執行。 工傷職工已辦理退休手續并按養老保險政策規定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不參加傷殘津貼的調整。 (二)本通知下發前企業已破產或改制,其破產或改制時核定的工傷人員經常性費用已移交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調整待遇所需資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其經常性費用未移交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調整待遇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三)本通知下發前已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結算工傷保險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不在這次待遇調整的范圍。 調整企業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是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是貫徹十七大精神、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落實“五大惠民”工程的重要舉措。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嚴格落實責任,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緊組織實施,盡快將增加的待遇發放到工傷人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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