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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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加強職業病報告、統計、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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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職業病防治院、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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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報告范圍包括職業病和疑似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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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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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的管理;市職業病防治院、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職業病信息報告工作的數據統計、技術培訓、質量管理等工作;各級衛生監督所負責職業病報告的日常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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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接診醫療機構和用人單位是職業病、疑似職業病報告單位(以下簡稱報告單位)。 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鑒定結果應通報用人單位所在地衛生監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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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職業病報告辦法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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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職業病報告的病種名稱,以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職業病目錄》中的名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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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視為可疑職業病病人: (一) 所患疾病或健康損害表現與其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不能排除的; (二)在同一工作環境中,同時或短期內發生兩例或兩例以上健康損害表現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確,不能以常見病、傳染病、地方病等群體性疾病解釋的; (三)同一工作環境中已發現職業病病人,其他勞動者出現相似健康損害表現的; (四)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認為需要作進一步的檢查、醫學觀察或診斷性治療以明確診斷的; (五)已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損害表現,但未達到職業病診斷規定的診斷條件,而健康損害還可能繼續發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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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接診可疑急性職業病的,應當立即向患者的工作單位所在地街道預防保健所或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電話報告,并經街道預防保健所或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機構職業病防治專業人員調查核實。臨床診斷為可疑急性職業病的,應在2小時內,由首診的醫療衛生機構向患者單位所在地街道、區衛生監督所填報疑似職業病報卡。 醫療機構接診可疑慢性職業病的,應及時組織患者單位所在地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市職業病防治院專家會診,臨床診斷為疑似職業病的,應及時向患者工作單位所在地街道、區衛生監督所填報疑似職業病報卡。 醫療機構應完整填寫疑似職業病報告卡的項目,報告人簽名、加蓋報告單位公章。 醫療機構臨床診斷為疑似職業病的,應及時告知患者本人并通知用人單位。同時告知患者可向省、市職業病防治院、居住滿一年地方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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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職業病診斷由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負責。 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在做出職業病診斷后24小時內上網報告,10個工作日內,將職業病報告卡寄送患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并抄報區、市衛生監督所,衛生監督所將處理情況報轄區衛生局。 診斷結果應告知用人單位和患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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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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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職業病的事故,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分為三類: (一)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9人的; (二)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49人或者死亡1-4人,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1-4人的; (三)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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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事故或其他原因發生急性職業中毒或疑似急性職業中毒時,應當在發現事故后立即電話報告單位所在地的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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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立即報告所在地的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所和有關部門,報告時限為發現事故后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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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市職業病防治院和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抄報區衛生監督所。 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實施緊急報告: (一)特大和重大事故,應當于2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市衛生行政部門、省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二)一般事故,應當于6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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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職業病報告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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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市職業病防治院、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設有專(兼)職人員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保證必要的工作條件。職業病報告人員應相對穩定,經培訓后上崗,建立本單位職業病報告工作守則。 市職業病防治院應匯總年度職業病報告信息并上報市衛生人口計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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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職業病報告卡統一使用由衛生部制定的《塵肺病報告卡》、《職業病報告卡》、《農藥中毒報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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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職業病報告單位應完整填寫職業病報告卡的項目,報告人簽名、加蓋報告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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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職業病報告采取職業病報告卡網上直報和郵寄兩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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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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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和職業病報告單位應當認真執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以任何借口虛報、瞞報、漏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篡改,不得擅自泄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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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市、區衛生監督機構對職業病報告工作定期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報、漏報、錯報、遲報等問題,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對責任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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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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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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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由深圳市衛生人口計生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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