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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保障局,各局、總公司,計劃單列企業,中央在京單位,部隊在京單位:
為了做好本市農業戶口人員轉達為城鎮戶口(以下簡稱農轉居人員)后有關勞動關系的規范和調整工作,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農轉居人員的有關勞動關系問題通知如下。
一、農轉居人員與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勞動關系,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91號令)的規定,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的,隨著農轉居人員戶籍管理的變化,應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
二、用人單位與轉居人員存在勞動關系未訂立勞動合同,農轉居人員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應當通過協商及時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如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三、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農轉居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在勞動者轉居后,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就勞動者的社會保險等相關內容辦理變更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與農轉居人員存在勞動關系的,該用人單位負責為農轉居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的相關手續。
五、農轉居人員轉居前后的工作單位未發生變動的,轉居前后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計算為轉居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在確定其醫療期、勞動合同期限和經濟補償金時使用。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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