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立案工作,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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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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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立案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方便當事人的原則,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權利,促進仲裁委員會依法、公正、快速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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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立案管理工作,對申請人的仲裁申請依法進行審查,決定是否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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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接到申請書,應當結合受理范圍和管轄規定審核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當事人主體 是否適格; (二)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三)該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 (四)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要求; (五)申請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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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需提交的材料: (一)仲裁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被申請人登記注冊信息資料復印件; (四)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五)與請求事項有關的證據材料復印件。 集體爭議除以上材料外,還可以推舉三至五名申請人代表參加仲裁活動,并提交《申請人推舉代表書》、《申請人仲裁請求明細表》。 申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并根據不同的授權委托情況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委托人與受委托人關系證明、委托代理免收費協議、律師事務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代理合同等。立案人員應當審查受委托人是否符合代理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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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用人單位申請仲裁需提交的材料: (一)仲裁申請書(加蓋單位公章);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加蓋單位公章); (四)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書復印件; (五)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六)與請求事項有關的證據材料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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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供確認無誤的通訊地址作為仲裁文書送達地址,如地址變更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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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時,仲裁委員會應當告知以下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按被申請人營業執照注冊或登記名稱填寫被申請人名稱,如提交的被申請人名稱、送達地址不準確,造成應訴、開庭通知無法送達而影響案件處理的,所產生的后果自行承擔; (二)申請人遞交申請材料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十日不予辦理手續的,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 (三)被申請人收到申請書副本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不按時提交或不提交,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四)當事人如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五)當事人收到開庭通知后,應當準時參加庭審,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按規定的日期參加庭審的,應當提前三日向仲裁庭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延期。如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十分鐘未到庭或者未經同意中途退庭的,申請人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按缺席處理。 (六)當事人申請庭審人員回避的,應當在開庭前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并說明理由,口頭提出的,應記錄在案。 (七)當事人參加庭審應當攜帶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原件和復印件),有證人的應當一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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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凡符合立案的案件,應當及時填寫立案審批表,交由立案負責人審批立案,并按順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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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未經仲裁委員會立案的爭議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對該調解協議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并且協議內容合法的,應當及時辦理立案手續,并按規定程序制作仲裁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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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在仲裁申請受理后,立案人員發現案件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告知申請人。 立案人員移送案件應當填寫《關于移送案件管轄的函》,附移送案件清單和《案件移送接收回執》。《案件移送接收回執》由接收案件的仲裁委員會填寫,并寄回移送案件的仲裁委員會。 對移送至本委確屬本委管轄的案件,按受理、立案的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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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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