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合理利用醫療衛生資源,規范城鎮職工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以下簡稱“三險”)市級統籌轉診管理,根據《南京市城鎮職工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意見》(寧政發[2009]98號)和《關于開展社區首診制及雙向轉診試點工作的意見》(寧政辦發[2006]8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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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實行三險市級統籌后,因病情需要,需在市區和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以下簡稱“三區兩縣”)定點醫療機構之間轉診的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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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原則 市級統籌轉診實行屬地管理。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參照《關于開展社區首診制及雙向轉診試點工作的意見》等相關文件的規定,在確保醫療質量與醫療安全的前提下,遵循病情需要、患者自愿、逐級轉診、小病在社區、大病進醫院、康復回社區的原則,開展市區和三區兩縣定點醫療機構之間的轉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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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轉診條件 (一)除急診搶救外,受當地醫療條件限制,因病情需要從三區兩縣轉至市區三級或專科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參保人員,需符合以下條件: 1、常規治療無效,或診斷過程中需要做進一步檢查,以及各種難以明確診斷的疑難復雜病例; 2、各種危、重癥病例; 3、需要定點準入或收治的病例。 (二)市區三級或專科定點醫療機構應將病情穩定需長期治療的參保人員,轉至三區兩縣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后續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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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轉診程序 符合轉診條件的參保人員,應按下列規定辦理轉診手續: (一)轉診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轉院證明,并由本院醫保部門蓋章。 (二)轉診定點醫療機構應為患者提供書面病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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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管理 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開展轉診工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衛生部門負責對市級統籌轉診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并納入三險結算年終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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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辦法轉診工作未盡事宜參照《南京市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寧勞社醫[2008]11號)等相關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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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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