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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規劃局、水利局、林業局,各區、縣人事局、財政局: 根據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勞人薪〔1986〕83號《 關于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的復函 》,對我市調整野外工作津貼,規定如下: 一、關于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的規定,只適用于規劃局的勘察院、測繪院;水利局的水文總站,水利規劃設計研究院的測量隊、地質隊;林業局的林業調查隊和各區、縣林業局的林業調查隊職工野外作業時執行。 二、我市地質勘探職工執行第八類地區的津貼標準。即“高度流動分散普查小組”每人每天2.50元:“分隊以下普查”每人每天1.80元:“分隊以下勘探”每人每天1.60元。 三、山區林業調查隊(門頭溝、房山、延慶、昌平、懷柔、平谷、密云)每人每天2.50元;平原林業調查隊(通縣、大興、順義、朝陽、海淀、豐臺)每人每天1.60元。市林業調查隊到哪里工作執行哪里的津貼標準。 四、規劃局、水利局在現行野外工作津貼的基礎上,每人每天提高0.50元。規劃局測繪院從事遠郊山區的測量標志巡查維修人員每人每天2.50元;勘察院的市政勘探和水利局規劃設計研究院的地質隊、測量隊在山區進行野外作業時每人每天2.50元;水利局水文總站的山區水文站每人每天1.80元。 五、調整野外津貼標準所需資金,仍由原資金渠道開支,財政不追加預算撥款。 六、調整后的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標準,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北京市人事局 市財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