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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勞動局:
你省福州市勞動局《關于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的請示》(榕勞法〔94〕53號)收悉。
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福州市勞動局詢問:當前在建筑和拆遷作業中,將一項短期工程發包給某些務工人員去完成的現象十分普遍,目前國家和省、市頒布的有關建筑和拆遷工程的法規都規定承包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否則應視為無效承包。對無效承包,是否適用勞辦力字〔1993〕17號“復函”的規定?
我們認為,從保護臨時工的合法權益考慮,解決無效承包中的臨時工工傷待遇問題,可適用勞辦力字〔1993〕17號“復函”的規定。用人單位非法使用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勞動行政部門對該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包工負責人非法使用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包方承擔。
對“私人包工負責人”和“包工負責人”的認定,在勞辦力字〔1993〕17號“復函”中,兩者的意思是一致的。
請將上述內容轉告福州市勞動局。
勞動部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