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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局七月二十八日川人工(1987)13號文收悉。關于從甘孜、阿壩、涼山州到成都地區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可否參照從十類、十一類工資區來京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發放生活補貼問題,經研究,函復如下: 從十類、十一類工資區來就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享受的在京生活補貼,是經中央、國務院同意,做為特殊問題予以解決的。僅限于因工作需要調來北京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不適用于其他地區和城市。因此,從甘孜、阿壩、涼山州到成都地區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不能參照勞人薪[1984]129號、勞人薪[1985]51號文件精神辦理。請你們做好解釋工作。 |